费由双方议定。
公开协商,是较普遍性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公开,是村民民主自治管理和平等协商原则的体现。包括与谁协商公开,协商的内容公开,协商议定的结果和承包期限、承包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一揽子事务都要公开。这样就可以公开接受集体经济成员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准确地说,公开协商,是通行的原则和通用的手段,是贯穿于各种土地流转形式之中的普遍要求,并不局限于四荒地的公开协商。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公开协商仅指四荒地的公开协商,但公开协商承包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的公开协商。
所谓“承包费”,在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和集体提留款等税费之后,仅剩下租金之类的收费。
4.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四荒地”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可以依法采取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入股是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即“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形成一定的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经营。也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经营。其是一种将承包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的流转方式。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和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适用于四荒地,也适用于耕地、草地、林地或者被征收、征用的农用土地,甚至于适用于建设用地。不过,四荒地用于耕地、草地、林地并作价入股的比较低廉,用于建设用地的则身价倍增,呈“两极分化”倾向。
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二项第七小项规定了“入股分红安置”的办法。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形式获取收益。
农民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无论是什么农地入股,还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均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注意走民主的法律程序。由于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转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是要注意遵守专地专用的政策。即使是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千万不要与开发商一道从事违章建筑。
三是要注意投资的风险。俗话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于虚拟经济体、实体经济体入股也同样地具有不可预知性和风险性。农民家庭的收入本来就不高、余钱不多,如果投资不当,很容易导致家庭破产,走投无路。
四是要注意加强公开监督。农村组织涣散,人心浮动,有些农村干部以权谋私,占好股、占多股、占干股和多分红等腐化、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越是关系到村民长远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越是要注意加强民主的、公开的监督。
五是要注意保护妇女、现役和复员退伍军人和新入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入股和分红,关系到这类弱势群体的长远的切身利益,必须以切实的措施来保障他们入股和分红的权益。其中,现役和复员退伍军人具有优先权和优抚权。
六是要注意内部优先的原则。尽管四荒地的入股是开放性、竞争性的,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让本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