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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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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价格下浮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同样地应当取三年产值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数x~、平均数x-,更不是最小数min。

    3.最大的问题,应当是征收承包地的经济补偿应当与所拍卖的总平均价或者总价挂钩,应当在“保底”的先决条件下向上浮动。可以采取两次补偿的办法:第一次即第一步,是按照“保底”的办法先补偿、后征地,并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户、到人,否则就不得开始动用占有农民的土地。无论政府是否能够成功地出让所征收的土地,都必须按照这种“保底”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目的在于稳妥地保护被征收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抑制地方政府盲目征地和“土地财政”的利益冲动,抵制某些无良政府不守信用、拖欠征地补偿款项以及贪污腐化等违法行为。第二次即第二步,是在第一次即第一步的基础上,再按照政府所出让的土地价款给予承包者一定比例的提成,比如20%~30%的提成。目的在于,依据商品经济或者房地产经济之物权交换原则,尊重价值规律,尊重承包者的物权地位与合法权益,将“合理补偿”落到实处。现如今,一亩土地可以拍卖到几十万元甚至于几百万元,而给予承包土地的农民仅仅是补偿三、五万元,世界上哪有这么不讲道理的补偿或者赎买办法?

    关于其他的征承包地补偿办法,目前主要是以金钱的补偿办法。早期的征承包地补偿办法,是征收者给予被征收者象征性金钱补偿,然后易地以相应的土地来补偿。这种补偿办法有许多弊端,如征收肥沃土地的却补贫瘠土地,征收近地的补远地,征收昂贵土地的补低贱土地,征收近郊土地的补远郊土地等等,承包的集体与农民个个怨声载道,苦不堪言。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以地易地”形式的补偿办法基本上是不做了。但是,这种“以地易地”形式,或者说这种过时的政策仍然很有市场,被某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巧妙地”运用着。确切地说,这种“以地易地”形式,有违于村民自治、物权自主、合同自由等民事法律的自治主义法则的,土地承包权人要求以金钱补偿而征收人反其道而行之,这应当视之为政府侵权的行为,应当负停止侵权、改正错误、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注:以前的征用相当于本法的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与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本物权法只是抽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现行的、最新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来办理。总体上,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在扩大,标准补偿已经几次变更与提高,而且会随着地价上涨指数、物价上涨指数等各种因素进行加权补偿,大幅度地提高补偿标准。

    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一个不断完善征地与补偿机制的政策。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法律向被征地人倾斜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严格区分真假公共利益的征地、严格补偿政策与补偿程序、补偿标准和不失时机地提高补偿标准,以及将补偿标准与土地出让价格挂钩、不延迟地一次性地将补偿款项发放到承包者手上、消除官商勾结和“土地财政”的不利因素影响等等,这里面还有很多文章可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2条

    相关名词:

    〖不动产征收〗〖公共利益的概念〗〖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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