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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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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更加糟糕。

    假如,将土地承包期定为10年调整一次,未分配到土地的妇女儿童,最长等待10年就轮到下一轮土地分配、承包,成为自耕农了。当然,土地承包期定为10年也没有人民公社大土地所有制时期那么公平合理,但也是权宜之计。

    2.不利于人口密集地的农民向人口稀疏地移民迁徙

    中国的人口分布很不均匀,呈现东部人口太多、西部人口太少的不均匀状态。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把全国分为东南和西北两大部分统计,东南部土地面积占全国面积的42。9%,但却拥有全国人口的94。2%;而西北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1%,而人口仅占全国的5。8%。

    中国历史上多次举行了农村人口迁徙活动,如著名的“湖广填四川”、“太平天国土地改革与人口迁徙运动”,以及内地支援新疆、支援西藏等建设项目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等等。撤销人民公社、承包制的实行,以及承包期的过长,肯定不利于全国农村人口向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的大规模迁徙运动。

    3.许多承包人长期占有耕地而不使用浪费土地现象日益严重

    全国统一免除农业税和其他管理费以后,承包制的合同债权性质丧失。剩下的物权性质,只承认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对于承包人荒芜、浪费土地的责任人没有硬约束。

    全国各地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农民纷纷弃农经商和打工,耕地荒芜、浪费现象由来已久,并且日益严重。与此相对应的,许多成家立业后的妇女和子女甚至于孙子女,由于未赶上分配土地的时候,很想种田也得不到机会分配。承包期过长,他们越是少有机会参与土地分配与承包。如果他们付出代价承租他人的耕地,又意味着他们本来是同等公民、一等公民,却沦为不同等公民、二等公民,这本身也是不公平合理的。

    4.多数农民并不认同30年承包期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

    由陈小君等著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一书,介绍了于2002年10月调查广州市白云区农地调查的一份报告(组长许文晋,组员王颖琼、孙艳、张巍)。其中,调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意向,“大部分农民认为该政策不好,或无所谓,很少持欢迎态度的。农民认为,田地有好坏,在分到差地就要耕种一辈子,特别是对刚成年但还没有结婚的青年来说,以后的日子将很难安排,而且出嫁女不会回来耕地,女儿多的人家就占了便宜。村干部则认为,30年不变,对于干部来说省了不少事,但农民肯定要为分地争执不休。另一些用地需求比较大的村的干部则认为30年的期限已经过长,个别承包人会以承包权为要挟,过分抬高地价,使用地工作很难开展。”

    广州市的调查结果,其实是全国农村的一个缩影。农民阶级认为不好的,肯定是不好的。可惜的是,立法机关与专家学者、广大农民缺少互信机制。

    5.有关专家学者解读物权法的理论值得商榷

    其实,有关专家学者解读物权法的理论,并非是从法理来阐明的,肯定是顺着官员的旨意来照猫画虎的。

    其主要观点有:

    (1)量出而入的逻辑思维:“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

    对于承包人而言,增加投入也罢,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也罢,与承包期的长短并无必然关联。他们种田的经验并不差,他们肯定会根据自己的财力物力来投入。

    况且耕地的投入,是依据庄稼的季节性、可比性自然形成的。要说耕地的投入,10年承包期的投入与30年承包期的投入,到底有什么差别呢?另外,为什么说10承包期的投入就必然导致“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30年承包期就不必然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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