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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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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一

    中国农民专有的享用型政策物权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五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以下拟作重点分析。

    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甚至于特保的政策物权

    依据政策规定,此项权利仅授予“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自耕农民、林民、牧民、渔民和其他的农民,所分配的土地使用权是专业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授予或者取得此专项土地权利。对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的政策优惠条件与幅度,均由制度物权法规作出规定,这种优惠政策也是专有的,可以对抗不法第三人的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国家以强制性措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较长,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永佃权和日本的永小作,但不需要交地租,属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俄罗斯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为永久性使用权,这一点跟中国农村的基本相同;俄民法规定,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点比中国的的严格。

    1.向“三农”倾斜的“特保”政策物权

    现实情势是,中国的“三农”问题随着单干化、自由化的深入开展而衍生出许许多多老大难的纠结问题,很多问题已经如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难解难分。譬如当化肥、农药、农机、农电、灌溉的价格涨价几倍的时候,粮食价格却是涨价几分钱,谷贱伤农、弃农经商、弃农打工及其他不务正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并蔓延到农林牧副渔各业,人为地荒废土地愈来愈严重。许多国家与地区的一个共同现象,是务农不如务工,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更是如此。倘若中国如俄罗斯民法的规定一样“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全中国被“新政策”酝酿成的更大规模的“荒废土地”,并且积重难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将会激化到什么程度?

    2.法律让步的“特保”政策物权

    本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规定,有中心词“依法”二字。

    所谓“依法”,就是依普通民法(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民商法)和依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制度物权法)。(1)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法》,主要处罚形式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所有这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各种形式。(2)普通民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内容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形式。民事侵权责任的8大内容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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