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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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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制度。

    农村集体共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主要包括耕地用益物权制度、林地用益物权制度、草地用益物权制度和荒地用益物权制度、滩涂用益物权制度、水域用益物权制度等种植业、养殖业用益物权制度,以及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第124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概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全体农民。承包经营者都要在这种制度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首先是根据农民或者农工的身份权和就业权、生存权、发展权决定的“三农”制度。城市人也可以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但国家不分配土地予他们,他们只能享受收益租赁经营制度,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不只是农村的农民,而且还可以包括国营农场的职工。但是对于农民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国营农场的职工是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营农场参照农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应当经过全体职工讨论表决并同国营农场行政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客体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处的“农业”是大农业,指农林牧副渔各业在内。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农村集体所有是个虚拟所有权,国家所有是个实际所有权。将两者加在一起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至于国营农场及其工人是否可以到农村享受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而论,国营农场及其工人到农村租赁经营农用土地是允许的。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制度。

    法律赋予农民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将这种土地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从其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大权能上看是这种物权。

    但是,传统的“用益物权”是与租金关联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需要向所有权交租金,并且还有政府的农业补贴。那么,准确的定义就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责任范围已经调整,主要集中在专地专用、生态保护、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买卖土地等几个方面,属于外围的责任范围。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了30多年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新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法理逻辑上也只能作一些简单的推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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