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普惠制、平均地权的承包。其承包措施的特点是:(1)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按照每个小农户家庭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计算承包地亩数。家庭承包的期限一般最高达达30年或者30年以上,年龄小的或者新来的媳妇等要等待分配。作为已经免除农业赋税和种田与农业补贴挂钩形式,也是“考核”的一种办法。(2)承包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这些土地便于划片包干到户,便于长期经营单干。(3)承包土地碎片化、共有权分散化和不利于机械化、水利化的缺点在某些地区表现突出。(4)人为的搁置耕地为“荒地”的现象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关系到每个农户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1)以农村本经济组织为单位公平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对外单位与个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承包方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排他性的权利保障本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承包经营的优先权。本经济组织外部的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从承包方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与处置产品。目前,以农户为基础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因国家反哺农业政策的优惠,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扩权,劳动产品的自主支配能力也得到提高。(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承包方的经济补偿权,是在承包方的权利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消灭或者受影响后的权利互换方式。原则上,承包方所取得的经济补偿后的利益可以适当地大于其财产权受损害、受影响的利益。(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一套组合式权利,除了本位的权利以外,连带权利、外围权利一同受到法律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权表面上是个民事权利,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注定了要大量地注入公事、政事的权利,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在连带权利、外围权利方面大大多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连带权利、外围权利。
2.承包户分户
承包户分户,是家庭承包析产析权分户。所谓“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是指集体承包之“统”和家庭承包之“分”;而家庭承包之“分”再到承包户分户之“分”,已经成为相当彻底之“分”。法理上,不妨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家庭内部民主自治原则、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原则来解决矛盾,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有瘕疵的,应当采取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民事调解与法律救济的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解剖。
家庭承包程序完成后,系于承包期内,某个承包户由于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当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问题。分配完成后,已经析产析权分户的各分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本集体组织报告并告知与新析土地四至的承包方。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纠纷,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进行处理。若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双方都有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瞻养、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承包户分户的义务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解释,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户分户前,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形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义务与责任的司法解释,应当是对于在非常时期出现的大量的承包户分户纠纷案进行司法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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