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二则,渔业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上总是把水域、滩涂两种使用权并列起来,以便于整体地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难以整体地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一组物权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切实地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与探矿权、采矿权、工商业取水权显著不同之处,就是本组权利是向私有权利倾斜,探矿权、采矿权、工商业取水权一组权利是向公有权利倾斜。
水域、滩涂作为不动产的一个种类,以登记生效主义为要件。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视同土地使用权而需要登记生效。
渔业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空白点,本来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也应当一同实行登记生效的,却没有规定下来。第23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捕捞许可证与使用期限和禁渔期相对应。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养殖和海域捕捞许可证最长有效期15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于上公海、毗连经济区中从事捕捞业,由于该海域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暂时未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国家鼓励公民从事公海、毗连经济区作业,并提供可能的法律救济措施。
水域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养殖利用权、捕捞利用权,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要领。
二、法律要件是享用型用益物权为主导地位
所谓水域,包括海洋水域、陆地水域两种适合养殖鱼虾和养殖家禽的水面水体,不论水域所有权属于谁所有,农民渔民们只要能够获得稳定的水域使用权便足够了。这种水域使用权,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所谓滩涂,包括海边滩涂、江河湖泊滩涂两种适合农业种植、养殖鱼虾、养殖家禽的水边沼泽地,不论水域所有权属于谁所有,农民渔民们只要能够获得稳定的滩涂使用权便足够了。这种滩涂使用权,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水域是个笼统的概念,有大小之分和陆上水域、非陆上水域之分。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不是说“水域资源归国家所有”。并且,水流的概念也没有明确下来。按照法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可航运或可漂泊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法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大水流、大水域归国家所有,其他的水流、水域归私人所有。法国的水域分为公有、私有两种档次,中国的水域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个档次。但是,有一条是完全可肯定的,即海域归国家所有。
滩涂主要指海难和江河湖泊的沼泽地、湿地,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本条款将滩涂定位于“用益物权”一类,无疑是正确的。某些法律将滩涂的所有权权属归为“集体所有”,混淆了统辖权与所有权的界限。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都将海滩(滩涂)归为国家所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不敢大胆说归国家所有?集体没有滩涂的处分权,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成为滩涂的所有权人。集体的滩涂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实为集体的用益物权或者统辖权,这一点要搞清楚。集体和个人,利用国家的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均为享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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