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项的补偿权,应当不受法律的限制。原则上,各种权利人和各种应补偿项目及其补偿数额应当是“应补尽补”,用益物权人的与所有权人的补偿权应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实际上,许多不动产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甚至于动产所有权关系密切,如收益租赁权人在租佃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庄稼和放牧牲畜,未砍伐的树木、未收割的庄稼就是用益物权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被征收牧地上受影响放牧的牛羊就是用益物权人的动产所有权。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农地、林地、牧地、渔地、荒地、滩地、狩猎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人退居二线,充当了土地用益物权人,中国各种物权法根据以上情况,根据国情、社情、民情和法情调整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将他们的补偿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一样地受法律保护。用益物权人补偿权的设置是用于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的,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迫失去了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失去了家园和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不给他们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给予他们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与慈善事业的捐献权是不一样的物权化方针。补偿权是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财产权,捐献权是保障先进群体或者富裕群体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自由权力,补偿权的设置与行使不影响捐献权的设置与行使。战争时期国家动员民众捐献钱物是出于国家与民族危难的紧急关头,或者出于国防开支的紧急状态与财政窘迫状态,或者出于广大民众的爱国精神,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献给国家又不影响到日常生活。国家重点的抢险救灾应急需要的非常时期,广大民众自愿地向灾区人民捐献钱物,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献给灾民又不影响到日常生活,对于这些大义凛然的慈善精神是无可厚非的。关键在于,应当将捐献钱物之捐献权主客体之基因与征收征用的补偿权主客体之基因区分清楚,尽管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物权化方针是迥然不同的。
二、一般分析
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指“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征收”而导致的收益承租权等物权消灭,是政府通过经济补偿或者赎买方式所采取的良性剥夺财产权,进行定向的物权置换行为。一般而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征收”而导致的物权消灭,是针对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的,而在特定情势下也可能针对用益物权人财产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或者地上附着物、农作物收获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人财产权,同样地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消灭,同样地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指“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征用”而导致的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是政府通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方式所采取的良性互动,政府征用用益物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对于用益物权人的工作、生产所带来的不方便甚至于财产权损失等负面影响是必然的。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完好无损的并且完好无缺的,政府以返还原物并给予用益物权人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轻微损坏,政府以完好修理、修缮、修复的办法进行恢复原状,政府以返还完好的原物并给予用益物权人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坏、灭失的,政府以经济赔偿的办法进行事后弥补。政府因征用所需要的征用的一般是动产,所对应的征用对象一般是所有权人的财产,有些时候也征用用益物权人所租赁的财产,故用益物权人的权益也是被法律保护的。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客体,主要对象是土地使用权、水域使用权或者取水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方面用益物权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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