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不动产才能保证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是不容易移动或者不能移动的,并且是稀缺资源和可以经久耐用之物,其标的物又是容易被所有权人监视的,其使用价值和创造价值容易发挥出来的。商铺租赁人租赁经营谋利、佃农租佃农用土地种植作物,能够与不动产所有权人分享物的利用权与作用权,各得其所。对于动产而言,绝大多数不具备不动产那样的优越条件,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通常可以采取购买取得其所有权。
2.物权化方向
物权化方向性上,普遍性地受“所有权中心主义”影响,彰显出普通物权法系的最基本的特征。倘若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没有债务的法锁约束,则用益物权人会永远听命于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甚至于比动产所有权限制的条件少一些,这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实际上转移到用益物权方面来了。
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人为地彰显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受到许多特别法的保护和许多公器部门的保护,行使所有权时显得很自由奔放。国家土地所有权自由度提高的同时,土地用益物权的自由度在下降,这在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比上可见一斑。
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很多私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与民事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形成的是普通物权关系,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多过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也就是受法律约束的条件少一些,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对于私有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剥削程度深一些。虽然同是普通物权法,同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物权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因土地产权制度不同而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物权法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确认与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增益利用、协作利用、分工利用或分享利用,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规范利用或整合利用、排他利用,理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是“三大物权关系”中重要的一种物权关系,与所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与担保物权关系疏远一些,而在普通物权法系中起承上启下的物权杠杆作用。
每个国家在土地类和建筑类不动产物权关系中,用益物权关系是最活跃的物权关系之一,不动产用益物权人的数量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只不过是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比所有权的稍微低下一级而已。
二、用益物权之三大权能
用益物权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合称用益物权的“三大权能”,代表了用益物权的最基本的本质特征。与所有权的四大权能相对应,易读易记。因为所有权的权能体制中也有此三种权能,有必要对于此三种权能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深入了解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同为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是独立自主的三大权能,而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是独立自主的三大权能。因此,用益物权亦称“定限物权”、“他项物权”、“收益承租权”、“第二级普通物权”,即受所有权人限制的亚种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1.受限的占有权
占有权:指权利人对于物实际控制的权利。所有权人的占有权是一级占有权,是强势占有权,对于物有完全控制的优先权利,具有法定占有和事实占有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是二级占有权,是弱势占有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占有之物具有不完全控制的权利,具有事实占有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占有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占有权,是更加弱势的占有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有更加不完全控制的权利,也具有事实占有的主要功能。
2.受限的使用权
使用权: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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