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所有权人”,是天然孳息物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土地承包或者农业承包的主要权利人,是天然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称之为地产所有权人,而非指土地所有权人;此项“用益物权人”,是天然孳息物的用益物权人,而非指土地用益物权人,是指租赁承包人土地的天然物的用益物权。
传统物权法国家,包括中国解放前的旧中国,法律认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谓天然孳息物是与土地所有权紧密挂钩的形式。天然孳息归谁所有,由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私人说了算,土地租佃农户十分被动。雇农是出卖劳动力赤贫阶级,天然孳息物全归地主所有;解放前如抗日战争时期,法定的天然孳息物,按照“三七五减租法”规定,租佃户得农作物的三成多(37。5%%uff09归地主所有。
解放后,农民上交国家的农作物仍然达产量的一成至二成左右,农村人口的暴增和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显示出农民负担仍然沉重。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了农业税和其他多项收费,当年为农民减轻负担达500亿元。从此以后,所谓的天然孽息,完全为农民取得。只有实行了土地公有制并且取消了农业税的国家,农户们才有获取天然孽息物的主动权。
就中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普通物权法所指之天然孽息的归属和担保物权法所指之天然孽息的归属。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天然孽息的归属,比之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天然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天然孽息的归属,甚至于比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2.法定孽息的法律适用方法
法定孳息的法律适用方法,一般要按照交易的习惯法和交易规则行事,实现权利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所谓“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都是指法定孳息的习惯法使然,有约定的依习惯法,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也依习惯法。
法定孳息,是指成文法取材于习惯法所惯用的孳息,其所规范的对象,首先是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即一切涉及到利息的权利人。第一部分,关于利息刚性的规定较多,如规定利率的上限和下限是多少,什么时候调整银行利息,政府管制相当严格,相当于计划经济的成分。第二部分,租金、股息、利润提成等法定孽息,弹性的规定较多,国家并不规定其收益上限与下限是多少,政府对此不作硬性规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一部分,相当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成分。
权利人取得法定孳息,一定要与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相吻合,要与国家的调控目标相吻合,同时要与商品价值规律相吻合。要说“交易习惯”,这才是最大最主要的交易习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本条款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所有权取得的限制语“依法”二字。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是合法取得、合法支配、合法转让。
即使是双方当事人有合意、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财政及其他管制的政策,这种政策更是物权法之大法。这并非是公法、公权侵略私法、私权的缘故,而是最大最主要的交易习惯法。譬如,禁止放高利贷法,这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就提出来了。孙中山先生倡导“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禁止放高利贷”等民生主义政策,直到现在及至以后,仍然有借鉴作用。
对于私募基金放高利贷行为、成立非法钱庄洗黑钱行为、组织传销获取不当孳息行为、持卡人恶意透支银行借贷不还本金和利息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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