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同耕一块地、同种一棵树、同饲养一头牲畜,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形成了雇主与雇农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了。因此上,要区分所有权人的与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独享权,首先要区分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还是雇主与雇农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四,天然孳息独享权和法定孳息确认取得权,可能是套用了外国古典物权法的概念,但有些内容已经显得过时了些。
一则,古典物权法中出租土地的人是土地所有权人,承租土地的人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当代物权法的情形就有很大的改观,西方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很多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出租土地,国家也对租赁经营人不收农业税,还给予农业补贴费。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现在是承包制当头,不是承租制当头,国家也对租赁承包人不收农业税,还给予农业补贴费。在这种情势下,所谓的天然孳息独享权应当重新定义了。
二则,将依种植物、养殖物的果实而产生的新物孳息统称为“天然孳息”有些别扭。《德国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是“果实”:“(1)物的果实为物的出产物和依物的使用方法由物取得的其他收获物。(2)权利的果实为权利依其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特别是有取得土地成分的权利的,为所取得的成分。(3)物或权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为果实。”德国民法为什么为称果实为“天然孳息”?可能的情势是,“果实”是物权法的范畴,“天然孳息”是债权法的范畴。但是,我们不能将种植物、养殖物的果实全部当作“天然孳息”。这种看来,好象每个农民都是债权人似的。
三则,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会不会产生负作用也未可知。德国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定利率]:“债务依法律或法律行为应支付利息的,应支付4%%u7684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日本民法典第404条规定[法定利率]:“关于应产生的债权,无另外意思表示时,其利率为年利五厘。”第405条规定了[法定复利]。中国物权法对于这种关键性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有些遗憾。德国人、日本人同样知道法定孳息是由行政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他们可以不拘一格呢。
天然孳息独享权:天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先占并独立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天然孳息优先取得权: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按照实际占有权优先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确认取得权:(1)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2)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天然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孳息。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故其原物为母物,天然孳息是派生物。原物与天然孳息物的关系,表面上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天然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农作物,种植果树获得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养殖鱼虾获得鱼苗、虾苗等。
天然孳息权属的归属,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与合同法关联度相当高。
1.所有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即设立所有权人法权地位并独享天然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天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先占并独立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是所有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最主要途径,其他途径是意定的途径。其特征是无需通过产权或者物权交易而自然而然地取得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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