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9-1
拾得漂流物与失散饲养动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拾得漂流物或者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系指依照普通物权法以及参考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并且准照遗失物的处理办法进行适当的正确处理。基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和良好风尚,采取奖罚分明的政策。当事人不得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法例与通说上,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比拟为漂流物。确切地说,漂流物就是遗失物的一个特别的品种,它与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贴近。
漂流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可统称遗忘物,基本上属于遗失物,个别漂流物属于文物,个别失散的饲养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故此类遗忘物很适合物权法第107条、第109条至第113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即“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之一。实质上它们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成文法是在道德法规范与调整基础上上升为建设性、指导性规定的。
二、一般措施
1.拾得漂流物的处理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
漂流物的主要物权特征是:
第一,尊重道德法与自然法成就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漂流物主要是在江河湖海水面上漂流而与失主脱离控制之物品,一般是与地理位置、环境气候、水流方向和物品占有人的控制关系等等因素有关的物品,欲考量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首先是要考量漂流物的自然法关系。失主对于漂流物的远距离、流动范围甚至于长时间的控制,失主又人生地不熟,客观上给予发现人以可乘之机,在这种特殊情势下更需要发现人的自律与自觉,要求发现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法律是纸面的东西,关键在于发现人要合乎行为规范。拾得漂流物的处理,首先要平衡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首先要尊重道德法与自然法。
第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及时处理权或应急处理权。漂流物不是一般的遗失物,更要及时处理或者应急处。漂流物脱离失主控制的时间越长、距离越大,对于失主越是不利。显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及时处理权或应急处理权是必需的,且是有利无害的。首先,允许发现人打捞、拾得漂流物包括落水的人物,在漂流物与漂流人同时存在的情势下,发现人应当先救人后救物。倘若发现人只救物不救人就涉嫌犯罪,自古以来见死不救是大罪过;倘若发现人先救物后救人就涉嫌故意犯错误,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发现人不只是“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送交或者指示交付漂流物,则必须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送交或者指示交付漂流物。漂流物数量大、体积大、面积大、重量大而发现人自己无法处理时,或者对于打捞人有生命危险之虞时,应当通过手机等办法第一时间报告公安部门来处理。
1966年以来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了无线电通信、搜寻和救援和航行安全委员会,中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之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对于中国每个公民有效。倘若发现人即中国公民在国际公海上行为不当,触犯了国际法,那不仅仅是个民事责任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国际纠纷、国际形象的问题了。
第三,注意财产权保护与人身权保护相结合。某些大件漂流物的打捞存在困难与危险,发现人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打捞漂流物。漂流物不是陆地上的遗失物与遗忘物,不是立等可取的那种漂流物。打捞漂流物需要一定的设备、人力和一定的戏水技法,只要物不要命的办法是不可取的。发现人自己擅自打捞漂流物出现伤亡事故,应当由他自己负责,与失主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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