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是依法正确判别与公平处理的原则。即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失散的饲养动物准用漂流物的法律规定。
遗失物认领权是大众化认领权,国家的前置式认领权与后置式认领权需要分清界限,前置式认领权是随机性的,后置式认领权是兜底性的。文物遗失物或者无主物认领权是小众化认领权,国家的前置式认领权与后置式认领权相差无几,特别是文化价值高和物权价值高的文物是如此。
第二条原则,是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许多不明失主的文物,具有失主的不确定性和易毁损性、文物毁损灭失后不可再生性、文物具有特殊的公益性等特征。对于文物的保管保存优先于其他遗失物或者无主物,特定条件下国家获得所有权优先于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保管权、优先修复权、优先认领权、优先赎回权等权利。集体获得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认领权、赎回权。
本条款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前面,将“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后面,不是因为前面的重要、后面的不重要才这样安排的,而是按照相关遗失物的一系列规定的顺序排列下来的。前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多,处理起来相对较繁杂,后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少,处理起来相对较简约。但是,论其重要程度,后者肯定比前者重要许多。
2.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1)漂流物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法例与通说上,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比拟为漂流物。
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办法。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可参照物权法、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蜂群迁出的,在所有权人没有不延迟地追寻蜂群时,或在所有权人放弃追寻时,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所有权人在追寻时可进入他人的土地。蜂群已迁入他人未被占据的蜂房的,蜂群的所有权人可以捕捉为目的的打开蜂房并取出或拆出蜂巢。蜂群的所有人应赔偿所发生的损害。[蜂群的结合]数个所有人迁出的蜂群发生结合的,追寻其蜂群的各所有人,成为捕捉到的总蜂群的共有人;各应有部分依所追寻的蜂群的数目确定。[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蜂群已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的,对原占据此蜂房的蜜蜂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扩及于迁入的蜂群。对迁入的蜂群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消灭。
产生漂流物的主要因素,是洪水、海啸、飓风、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江河湖海运输与流放漂流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2)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
发现埋藏物及其处理办法。发现人不得恶意占有、恶意处分和恶意隐匿、恶意转移埋藏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与重新掩埋情况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