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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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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德国将一般场所、交通场所和机关场所的遗失物是分开管理的,中国物权法并没有这样的说明。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遗失物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项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其中“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物权法没有提及到,可能是省略掉了。拾得人灭失、毁损遗失物的权利保护界限,应当是这样理解的:(1)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且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且有重大过失的,需承担民事责任。“重大过失”是物权法本条款的内容,主要偏重于第(2)方面的意思表示,省略了第(1)方面的意思表示。

    [例一]对于拾得价值小的物品,均倾向于“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方说,拾得人拾得一包广州红双喜牌香烟,价值6。5元,结果自己抽掉了或者扔掉(遗失)了,怎么认定“拾得物灭失、毁损”的责任呢?

    拿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对照,确实是构成了民事侵权的要件。但是,因为“无重大过失的”的事实存在,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抽掉了,肯定是故意的行为,可以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拾得人扔掉(遗失)了,不能肯定是故意的行为,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述两种情形(抽掉了、扔掉),因为香烟的价值不大,够不上法院的立案标准,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假若法院立案,立案费用最低50元,还不算律师费用在内。由此可见,以到法院作“侵权之诉”不予立案而论,可以看作是“免予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如司法解释所说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二]对于拾得价值大的物品,均倾向于“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本条款“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得一解。

    其中“重大过失”排除了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无意的因素。因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返还失主、妥善保管和向有关部门送交等义务和责任,如果毁损、灭失一包广州红双喜牌香烟,不算“重大过失”,法院(只是讲法院,不包括失主在内)可以开恩不立案而自然地“免予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性质上、物的经济价值上和物权价值上来说,对于拾得价值小的物品没有多大意义,只不过是责任人有小小的过错而已。

    然而,假如拾得价值大的物品如一辆小汽车“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试问法院还对“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人还能够“开恩”吗?可想而知。从性质上、物的经济价值上和物权价值上来说,对于拾得价值大的物品有很大的意义,在侵权责任法推定上不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有限责任推定)”,而是调整为“重大过失责任推定(无限责任推定)”,或者直接运用“无过错责任推定(无限责任推定)”。即使是“过错责任推定(有限责任推定)”,还有限制性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拾得一辆汽车,应当立即上交公安部门或者车辆管理部门,而拾得人将捡拾得的汽车放置在家中几个星期,结果导致该汽车被盗走或者已经毁损,表面上没有过错,而实际上有过错,不能逃避现实、逃避民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有关部门也是同样如此,保管遗失的汽车不善良,结果导致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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