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三、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四、美化市容,讲究卫生;绿化首都,保护环境。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保护文物。六、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七、敬老爱幼,拥军爱民;尊重妇女,助残济困;八、移风易俗,健康生活;计划生育,增强体魄;九、举止文明,礼貌宾客;胸襟大度,助人为乐。”以上公约内容中的“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诚实守信”、“弘扬正气”、“热心公益”、“保护文物”、“提高素质”、“助残济困”、“移风易俗”、“助人为乐”等等文明准则,其精神实质基本上是与“拾金不昧”之类的高尚品德相同的。
以上都是表示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公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始终不渝地无条件地自觉遵守。物权法的规定是“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而在所有权的特别规定中,已经颠覆了这一原则。这里是“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或者是“遗失物拾得人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越是仔细研读,就越觉得是很特别,而且是很正确。
3.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
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既是成文法的、也是道德法的一项行为准则。它引导遗失物无处分权人主要是遗失物拾得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自觉地遵守法纪,不要见钱眼开、见财起心,不要隐藏、截留、私吞、私分、挪用、毁损、灭失和破坏遗失物,应当自觉地将捡拾得的遗失物妥善保管,如期地如数地完好地交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置。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人的社会地位、物权地位不同,会有不同的思想境界的自觉性、自律性。这种自觉性、自律性不是心血来潮,而是需要经过思想斗争的从一而终的自觉性、自律性。中国伟大的哲学家毛主席同志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具体到遗失物拾得人,并不要求做得十全十美,只要求其做“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能够善始善终,不要中途而废;要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提高自律性,避免自私自利性。
4.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是针对遗失物所有权特别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基于遗失物拾得人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的公信力考量,在这里要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作一个重新梳理。
重新规范与调整的办法是,在首先肯定“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少给予或者短暂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权利,多给予或者长时间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义务。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商品交易、物权交易的“平等交换”办法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势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或者是对等的,就是“一分钱,一分货”那种斤斤计较式的交易办法。特别情势下,可以不讲究“平等交换”办法,只讲究“义务重于权利”,只加义务,少加或不加权利。有个别的遗失物拾得人,也同意返还遗失物给失主,也同意将遗失物上交有关部门处置,但提出这个要求那个要求的有些过分,甚至于有个别遗失物拾得人狮子大开口,弄得失主、有关部门下不了台。说轻点,这是越权行为;说重点,这是涉嫌不当要求不当得利,甚至于涉嫌欺诈或敲诈勒索。如此说来,当事人的行为不得当容易导致“好事变成坏事”,容易将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容易将事情的性质搞蜕变了。到头来,肯定是害人害已,得不偿失。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不依以当事人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考量当事人的实际行动与行为结果。成语“完璧归赵”,指的是借用他人东西一定要按期完整地、完好地归还。那么,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完璧归赵”,同样是一定要按期完整地、不附加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