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存在的规定,隐含主观判断的因素而不作专门的表述,一个存在(肯定)和两个不存在(否定)是客观事实,省略了“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中心语句。因为有善意取得人和非善意取得人之分,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以上两个中心语句,就像数学的代数公式一样,只要有了标准公式,代入具体的数字,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中国物权法“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权利存在的”和“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存在的”中心语句,到底作何解释?这需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才能清楚一些。但无论怎么解释,善意取得人以无责任断定,非善意取得人以连带责任断定,和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断定,这是肯定了的。
中国物权法与德国物权法比较各有千秋。
德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设计了双重否定的要件,比较完整一些。虽然大家也知晓非善意取得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的条款不足,有可能会造成操作上被动。毕竟恶意处分人与恶意取得人的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德国物权法(德国民法典第936条)关于“受让人在第1项规定的时间对权利非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的规定,填补了“法律依据”的条款不足的空白。
中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设计了“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隐藏句)”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正反两个要件,适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通俗易懂。实际上,是将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的两个界限提出来了,给人们以想象的空间,提醒受让人要注意所受让的动产是否存在负担等物权法锁,原所有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原动产是否“干净利落”的等等。德国物权法以至于德国民法典文字处理上确有晦涩难懂的一面,且往往拐弯抹角的成为条款连环套子。据说,瑞士民法典出台以后,有许多德国人要求废除本国的民法典,全部参照瑞士民法典来重修。但是,德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两倍,内容相当丰富。
第三,法律规定的丰富程度不同。
通过比较,德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很丰富,中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很不丰富。
德国物权法是世界物权法的代表作,以细致入微见著,尽管是19世纪的产物,尽管完全规范与调整私有财产的私法,其条款数目达443条,这只是《德国民法典》中“物权法编”的内容。另外,“债务关系法编”中603条中的大部分也是物权法的内容,散布在“总则编”、“亲属法编”、“继承法编”中总共也有数百条物权法的内容。仅物权法编中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列入“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一节的就有83条。关于占有的规定,德国物权法中专列为一章,共有19条;关于“拾得”,于“所有权”一章中共有27条、关于“先占”的有7条。这都是粗略式计算的结果。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产物,规范与调整私有财产为主、规范与调整公有财产为辅,尽管经过13年的酝酿、8稿定谳,仍然显得相当粗疏。中国物权法条款数目共247条,因为民法典至今未出台,有些不可比较的地方。但无论怎么撮合,关于物权法方面的法律条款是远远不如德国方面的。《中国物权法》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列入“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共11条,加上前面的“占有改定”1条、后面的“占有”5条,总共才16条。
中国物权法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大意如下:
题目: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制度
2.遗失物善意取得(遗失物转让)
3.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
4.拾得遗失物
5.领取与招领
6.遗失物保管
7.保管费用与悬赏兑现
8.无人认领与特别处分
9.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10.从物随主物转让
11.孳息
德国物权法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大意如下:
题目: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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