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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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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明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却坚决占有,并且由财产的二级以下占有上升到了一级占有的权利台阶上,将借来他人的财产擅自处分给第三人,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构成损失,这也可以称之为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欺诈性、赖账性、侵占性、哄抢性、私分性、截留性、贪污性、挪用性、挥霍性、盗窃性、破坏性、越权性占有等等恶性的、罪恶的占有形式,均为恶意占有。其基本形态,第一种是单边的恶意占有,纯粹是恶意占有人单方面的事实行为;第二种是双边行为,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相互串通,沆瀣一气,共同造成恶意占有的事实,共享恶意占有的肮脏果实。

    4.法例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依法保护善意取得的物权人,同时依法制裁恶意处分和恶意取得的当事人。

    依法保护善意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物权人,其法律效力推定,是从交易成就主义出发,保护无主观过错取得一方的物权人:

    (1)从所有权人中取得的无罪过推定。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取得动产的,依照占有的规定,其占有受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从中间人中取得的无罪过推定。从非所有权人处取得物品转让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是,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并且持有适当的授权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在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并且取得方具有善意的情况下,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可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用益物权、使用权和质权。

    (3)剔除错误信息的无罪过推定。取得人误信出让人为所有权人的理由,或者误信前所有权人的理由,从而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不适用于知晓原因而恶意取得物品的物权人。

    (4)自动取得的无罪过推定。长期租赁他人农用土地的租佃人,超过30年以上,原土地占有人未主张权利赎回,长期租赁人自动无负担地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人。

    (5)自动续期的无罪过推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超过70年的使用期限,可以无负担地继续占有该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前面3点相当于瑞士民法的规定,第4点相当于德国民法的规定,第5点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无论是哪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是物权逻辑没有破绽,并且经过了法律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有效的办法,均适用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的统一,一是指中国与外国同类法律制度和法理学说的统一;二是指善意占有制度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统一;三是指关于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三者之间法律衡平机制的统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6条

    相关名词: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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