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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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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额是收益权的应有部分,不是所有权的应有份额和应有部分。定限物权标的物需要有一定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否则,用益物权就不能存在。共有关系人以收益共有权为主要物权,收益方式与应有部分受所有权所限制。

    3.用益物权原则上虽然是他物权的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人可以建立同等级的共有关系,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建立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原则上,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之物为自己所占用、收益,须就他人之物占用而成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一般而论,用益物权上不能设立所有物上的担保物权,除非与所有权联合成立新型的混合共有关系后,即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以后,经所有权共有关系人同意以后,才开始成立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4.共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以事实占有为前提,属于二级共同占有形式。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用益物权人唯有占有他人的标的物,才能延续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其自主自裁权与法定的一级占有权是有区别的。无论是否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用益物权的从属性物权地位和二级占有形式不变。只不过是,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以后,用益物权人有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分割财产的权利,而义务负担主要是经济负担并不比共有所有权人轻。

    5.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共有关系人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建立共有关系,与在其他不动产方面建立共有关系,有严格限制与一般限制之分。所有权人出租不动产双方谋利的收益也比较实际,故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比较普遍。

    6.用益物权为物权的一个独立的品种,共有关系人的独立性,不依技术物权为主要条件,而以政策物权为主要条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物格,能够在自己的权限之内和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物权。如果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一定要界定各自的物权范围,分清独立物权和共有物权的性质和范围,不能麻痹大意。

    在这里,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的成立时,最好适用于物权法的是“有约定”的中心任务,对于物权法的“没有约定的”和“约定不明确的”方面一定要慎重,毕竟用益物权是一种弱势的被所有权统治的物权类型,往往吃亏上当的是用益物权人。

    7.用益物权拥有庞大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共有关系人于同一标的物上建立共有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种类是一样的,即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双方权利义务种类是一样的。物权主体方面,其人数众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其客体方面,租赁权、租佃权、永佃权、承租权、承包经营权、永久使用权和作用权、利用权等权利均可构成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8.是第三极的共有关系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数量非常庞大,却是一种相对弱势的共有关系。

    如果从法律效力上来排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是第一板块的共有体制。其物权控制力、法锁作用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最强劲的,法律要件在物权法原则上是最清晰的。普遍意义在于,“担保债权中心论”可以压制“所有权中心论”和“用益物权收益论”,且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一些担保法锁的法则没有多少弹性的余地,无论在单一体制或者共有体制中,都能体现出其高尚的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所有这些,都是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所不及的强势与优势,故列为第一板块和第一极共有体制。

    从法律效力上来排序,所有权共有关系是第二板块的共有体制。其没有法锁作用力,物权控制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折中的,即优于用益物权等普通他项物权,却次于担保物权这项他项物权。理论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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