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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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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成分割权并且可以将其与分割财产相结合进行充分发挥优势互补。

    4.半分割半不分割法。对于疑难的应有份额和疑难的分割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变通分割。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或者共有权利设定安全系数,对于安全系数要求高的不分割或者顶多是半分割。

    这样一来,共有物分割权人要求中途分出并分割财产时,就可以解决一些争议,使得事情容易一些,双方相对满意一些。仅仅关注共有人全分出、全退出和全分割,不能解决许多疑难问题。如在股份制企业中,有的股权人中途退出部分股权、保留部分股权,这是很典型的半分割半不分割法。还有其他疑难财产分割对象更要认真对待,深入实际地进行公平合理地处理应有份额分割中的矛盾。

    二、增加财产与应有份额的推定

    增加财产与应有份额的推定,就是实事求是地对于应有份额之财产与财产权对应关系的推定,关键在于辨别正相关、负相关和不相关因素与结果的推定。

    原则上,共有关系物权圈子不是可以随便进随便出的,应有份额也不是随便加随便减的,起码有有一套章法,否则整个共有关系物权圈子就会乱套。特别是在财产共有类企业中需要严密关注增加财产与应有份额的问题,不能肆意妄为。

    1.增人增资的应有份额推定。如果有必要与可能,增新人并增加新出资,经过全体共有人议决通过,新加入的共有人得到应有份额,原共有人从这部分应有份额中减去相当部分应有份额。否则,就保持原有的共有关系和原有的应有份额不变。

    2.不增人而增资的应有份额推定。如果有必要与可能,不增人而部分人新增加出资,并且所增加的出资对于共有关系财产保值增值起关键作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企业章程的前提下,经过全体共有人议决通过,增加出资的共有人得到应有份额(应当封顶,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其他共有人从这部分应有份额中减去相当部分应有份额。否则,就保持原有的共有关系和原有的应有份额不变。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是不增加应有份额的,原则上对于新增加出资的共有人只给予还本付息或者金钱奖励的待遇,只有到非常特殊情势下才出此下策。实体经济企业的做法与虚拟经济企业(上市公司)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宽严程度是不一样的。

    3.增人及增资应有份额弹性权利的推定。传统的应有份额推定仅仅关注“共有人权利的统一性”,在实践中却常常遇到挑战,权利的不对称性、不统一性有时候是会存在的。我们已知各种共有关系中会派生出准共有关系甚至于劳动关系,会派生出很多种类的物权,包括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容易兑现物权与难以兑现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等。再看应有份额,主要着眼于长中期物权和未来物权,而现实兑现的物权主要是分割财产的权是相当少的。

    现假设采取权利化分割法、货币化加权利化分割法和半分割半不分割法能够成立,那么,采取权利化处理应有份额法、货币化加权利化处理应有份额法和半增加半不增加处理应有份额法也能够成立。如合伙企业中,给予增资应有份额者以财产兑现权,包括财产现实回报权、立功受奖权、晋职晋级权或者加大共有财产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以及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等,所有这些实权也是增人及增资应有份额弹性权利的推定方法之一,许多人是受欢迎的。

    三、法理基础

    动态与静态的应有份额推定的法理基础,因法学家的立场观点不同而有各自的侧重点,总体上是从应有份额的性质来分析研究的。中国著名法学家陈华彬教授在总结前人学说基础上,作出了如下归纳总结:

    第一,实在的部分说。认为分别共有物,确有实在的部分存在,各共有人在其实在的部分上,各享有一个所有权。

    第二,理想的分割说。认为分别共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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