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共同的、普遍的处理,形成“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形成“全体等额享有”的原因是有很多说法的,总体上是因人因时因条件而异的。譬如:农村集体以历年的公积金或者以银行贷款来建立起来的企业,出资额是确定的,但等额享有的权属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条款的性质推定,确认为“全体村民等额享有”;夫妻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投资实业的,视为“夫妻全体等额享有”;城镇规划小区相邻业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物业公司利用闲置的物业搞创收,所得收入,等额享有的权属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条款的性质推定,确认为“全体业主等额享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二,如果中途有共有人死亡,自动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并且其应有份额无人认领,那么,此项自动继承的应有份额,可视为全体共有人“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共有人自动继承离世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包括财产继承、权利继承的单项继承或者双项继承。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有共有人死亡,自动退出其共有关系圈子。
1.如果有其亲属继承权人认领了其财产分割的应有份额的全部,放弃了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以享有死者的“名额份额”,确认为“全体等额享有(名额份额)”。具体办法是,将死者的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平均分摊给每个在场的共有人,以平均算术的办法增加每个共有人的名额份额。
2.如果其亲属无继承权人认领死者分割的应有份额,放弃了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以享有死者的未分割享受到的应有份额和“名额份额”,此两项应有份额,全部确认为“全体等额享有(名额份额)”。具体办法是,将死者的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和全部的应有份额平均分摊给每个在场的共有人,以平均的办法增加每个共有人的名额份额、应有份额。
共有人名额份额,是身份共有权即共有关系的象征,是进入某个共有圈子的通行证,同时决定了共有人出资的权利和收益的权利等一揽子权利。继承法规定了公民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继承权利的权利。所以,共有人名额份额的继承,不是一定可以继承的。
其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关系与共同共有关系,本身是交叉科学的共有关系。很多时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两面性共有关系。与此同时,两种方法、两种手段同时登台,对于传统的共有关系理论进行修补。
1.出资额度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
出资额度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因为出资额与应有份额能够达成一致,既是均等的按份共有关系,又是融合的共同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相对清晰,因此而广受追捧。一般而论,这种共有关系,较少有权益的争议的。
然而,“全体等额享有”是贯穿于共有关系的整个过程的,每个人的应有份额,不是止于(开始于)共有关系破灭时才享有。尤其是在私有制共有关系中,劳动产品的分配非常自由,非常活跃。这样一来,一次分配是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是注重公平。因为,共有关系人的职务不同,收入水平就有差别,只能在限制差别而不能消灭差别的基础上进行“全体等额享有”。但是,二次分配就一定要公平合理,“全体等额享有”就一定要落到实处,再也不能以职务高低来论财产分割的多寡了。
所谓“出资额度一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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