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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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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或者平均享有一开始是明朗的。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定出来的,理论上是否会发生误差也很难说。况且,单个等额享有背叛按份共有,有时候会遭到其他共有人的质疑与反对,使得其中途而废。然而,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本身是明朗化、扁平化、平整化的共同共有关系体制,自始至终一以贯之,也很少发生争议和背叛共同共有关系的,左右摇摆现象是很少发生的。

    所谓等额享有,这里指的是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情况下,所作的按份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出来的结果,是对于“单个等额”和“全体等额”的总括。

    其中,“全体等额”实质上相当于全体共同共有关系的另类说法,只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可能会全部一致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完全构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等额享有不完全等于共同共有,却有“共同共有化”的多种形式与表现。

    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的情况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没有约定的;(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约定不明确的;(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因素于中途(中后期)发生反响等等。其中,第(3)种情况的出现,先期是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是明朗的,共有关系进行到一定时候,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了、有的共有人没有增加出资,或者是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多了、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少了,打破了了常规。共有人一致认为,需要对于这种特殊情形进行特殊处理,对于按份共有关系作进一步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出资额优选法中再筛选出合格的、准确的共有关系对象,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等额享有的情形,于物权法中只讲所有权人的等额享有,没有讲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以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的等额享有,更没有讲所有制决定的等额享有。所有这些需要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需要说明的是,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不光是针对他物权人的,而对于自物权人更加重要、更加有益。如共有人分得一套住房,这是使用权了;该共有人将房屋出租谋利,这是利用权了;该共有人将房屋出借不谋利,这是作用权了。这样的例子很多,如企业的承包制,不但可以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也可以改变按份共有的性质,甚至于还可以将这两种共有关系混合起来,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

    等额享有,分为“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两种类型,分述如下。

    2.单个等额享有

    单个等额享有,是依据按份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作出的性质推定。该项推定,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形共有人负责共有成分性质推定,对于其他共有人暂时不负责推定。这就形成了一种另类共有制形态:整个共有关系圈子是按份共有的,却有个别人或者少数人只能算作共同共有性质的。

    其发生的特殊情形有:

    其一,当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已经确定,另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的、特殊的推定处理,形成单个等额享有。

    简单比方:甲乙丙丁4个村民合伙开挖鱼塘搞养殖场,甲出资5万元,乙、丙各出资2。5万元,丁出5亩承包的水田用于合伙建设鱼塘。前3名合伙人的“按份享有”的权利确定下来以后,最后1名出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也不好计价,只能是由4个合伙人一同约定丁的应有份额,大概份额可以这样约定:10÷4=2。5(万元),丁占1/4的应有份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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