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共有人要求承担债务,共有人也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向第三人(债权人)给付的权利。
以上法锁,第(1)项是“一致对外”的法锁,第(2)项是“一致同仁”的法锁,实现了法律天平的平衡机制。
本条款,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时,法锁的对外效力不区分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以示诚信,建立良好的物债权关系。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也可投桃报李,以示诚信,愿意建立良好的物债权关系。要说保护合法权益,法锁锁定了善意第三人,同时又锁定了善意共有人。
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共有关系性质,也很难知道哪个共有人的份额大小。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相互推诿、降低工作效率、逃避义务甚至买卖欺骗,对于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各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关系体中任何一名共有人主张债权,善意第三人可及时维权。
经济社会中三角债普遍存在,讨债碰钉子的事情经常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生客户之间,甚至于亲戚朋友之间也是一样的德行。本条款首先锁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立案时也有相应的规矩,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人只能状告公司,而不是状告某一个人。二人以上的公司,就是财产共有关系。状告公司意味着向公司的共有人主张债权、主张给付的义务。
2.弹性规定
本条款还有一个弹性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责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
弹性规定中,物债权关系并没有解法锁,而是将非关系人排除在锁定的范围之外。主要目的在于准确无误地下法锁,避免毫无根据地下法锁。
合伙关系人之间,有的组成部分是不相同的。有的合伙企业,以引进技术、管理、劳务人才的名义聘用的合伙人,可能与劳动分配制度发生关系,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其他共有人也有“例外情况”的。本来他是应该享有连带债权、负有连带债务的,自己要求、大家同意其放弃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只干自己的本行拿点薪水过活,与连带债权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二)对内效力
本条款第二层的法锁效力,即同一性或者区别性法锁的效力。表面上,法锁是从外而内进行锁定的,然而,实质上是内外分别锁定的。
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反过来讲,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共有物的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法锁对外和对内生效的时间是相同的,但是,两种共有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法锁分别锁定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亦即对内生效的方法是有得讲究而不同的。
按照本条款规定,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内效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规定实际上实施了两套法锁:
第一重法锁,为一般性法锁。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前一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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