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等级的国有企业之间,能够形成同性质的国有共有制。混合所有制能够形成各种杂交的共有制。同样地,需要所有制制度来解释。
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全面地系统地正确地解释“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等一系列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就能够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联系起来,正确认识各种复杂的共同共有关系和按份共有关系,正确认识各种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直系物权与旁系物权、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等等数理逻辑物权。只有这样,既能平衡所有权关系,又能平衡所有制关系和平衡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信托物权关系。
二、专家说法
权威解读文本中简要阐述了物权法第101条的立法背景和中心思想。关于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的解释,题目为“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对于这种转让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解读,对于这种转让权的限制作出了概要的解读。
(一)关于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自然、自由、传统转让权
权威专家说,本条第一句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的原因如下:1、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划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将其份额进行处分,这是买卖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决定的。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未限制共有人处分份额的权利。3、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立法例。
以上文字透露出以下几点意思:
一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可以是自然形成的。因为这里面可能包含了自然法、习惯法和逻辑法的成分。自然法赋予按份共有人进退自如的权利,习惯法赋予按份共有人符合交易习惯的权利,逻辑法赋予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份额的可然性。而成文法是这三种准法律的总结报告与指导工作。
二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可以是自由的。因为普通物权法中一些小微型共有关系,本身是一些入伙自由、退伙自由和减份额自由等自由权利。下面第三段进一步说明,在一般情势下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可以是传统的。传统的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均存在于私有制中,如夫妻、家庭、业主、合伙等私有财产体制中。所适用的法律是传统的民法,而不是传统的商法,更不是现代的商法。如股份公司存在按份共有制,随意抽逃资金、股东随意抛售股份或股票、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等是违法的。
四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应当是有法可依的。这里指的是民法意义的法律依据。如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340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共有财产转让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74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03条,瑞士民法典第646条,中国台湾“民法”第819条,均从传统民法(普通物权法)角度赋予了“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其中,意大利民法、瑞士民法没有区分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
(二)关于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的行使
权威专家说,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