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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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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一节,但有些难点问题暂时不能解决,只好作罢。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中均规定有“亲权”和“分居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法国民法典第632至第634条,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是泛指的居住权,不光是针对离异者的居住权。以上例(2),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小汽车单一使用权即享用权。以上例(3),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或保留了房屋、小汽车廉价的租赁使用权即作用权,也包括优先、优惠的承租权。

    除了以上三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变通的形式。如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未受分割的共有人享受其已经分割物的信托保管权、收租权或出租权、代销售权等信托权利。

    第二,除了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外,在共有用益物权之实物分割后、担保物权之实物分割后和信托物权之实物分割后,依然可以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这样做的目的,同样地可以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收到既解决实物分割的具体难题、又使得双方的共有关系人各得其所。

    二、一般分析

    1.实物分割。此是共有关系人选择与允许选择分割共有财产的一种通行的办法,对于绝大多数动产的分割、无关紧要财产的分割和其他容易以实物来分割的分割,广泛适用于夫妻或者家庭共有关系人的实物分割。实物分割一般成为小型或者临时性共有人之共有财产分割的首选方式之一。

    共有物分割权一定时,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法是应用广泛的方法之一。农村集体共有制中,因农产品是普通共有物,集体分割与单独分割都很容易,但农业生产资料的分割需要慎重考虑。夫妻离婚、家庭解体中,不动产的分割与动产可分别分割。

    实物分割过程中,如果是两种不同标的物的分割,就要进行估价或者折价分割。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请中间人评议价钱,参照当时的市场物价和实物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评估,万不得已时进行抓阉分割。适用于有限的变通手法,应当考虑向弱势者倾斜,这在家庭共有关系、夫妻共有关系中相当普遍。

    2.变价分割。此是共有关系人允许变通分割共有财产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实物分割遇到困难无法进行时所选择的分割方式,通过将共有物变卖甚至于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种方式有利于分割请求权人,但所产生的连带问题较多,一般需要慎重考虑和谨慎从事。

    实物分割中需要配合变价分割时,或者是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与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更多的情势是,共有关系人对于实物分割法持有异议无法进行,或者是虽然可以实物分割而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实物,结果迫使将共有物变卖甚至于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变价分割的好处,主要在于实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得到显现,容易变通实物分割方式,容易解决实物分割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变价分割的坏处,主要在于共有物变卖特别是拍卖过程中有一些经济损失,往往是亏本大甩卖。拍卖过程中,还要外加一笔中介费,间接损失更大。

    3.折价分割。全称是折价赔偿分割,兼有变价分割和实物分割的两种成分,而其性质上和交换条件有所不同。问题在于,共有财产分割权人涉嫌超越了权利的范围,对于现存共有关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实物分割所产生的负作用与后遗症最多最大,一般需要特定的程序与赔偿损失的办法来加以弥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折价分割是特殊要求的财产分割,如对于不可分割或者严格限制分割的共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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