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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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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共同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似的。实际上,很多时候这两种物上请求权是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公司法、证券法早已将大股东作为重点限制与控制的对象了,总体上说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大于共同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基本上是相同的。任何的合同、约定、企业章程等都要合理合法才行啊。

    6.依对象不同而适度限制。对于共有的重点财产、关键财产、核心财产、大额财产以及重要的共有人应当重点限制,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和不可离开共有关系的共有人进行禁止性限制;对于共有的非重点财产、非关键财产、非核心财产(即一般财产、零碎财产、小额财产)以及非重要的共有人应当适当限制,甚至于酌情解除限制。如果搞“一刀切”式的限制或者不限制,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损害任何一方共有人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

    自然法,是介于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一类具体法。它是事物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际办法。成文法有规定与没有规定的、正确的与不正确的,习惯法约定与未给定的,都要经过自然法的实际检验。纯属于不可分割物,就属于自然法限制的范围。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业主共同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附属设施共有权与管线安设权不能分割等,均属于自然法范畴。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和效力原则是: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分割(约定、授权自由分割的除外);提前分割、无规则单独分割的,没有重大理由的,不得分割;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违规规约分割,虚报冒领的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分割,因分割不当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限制原则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基本上由以下三大原则规范的。

    第一,约定为先原则的限制。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共有关系人另类的、提前的或者中途的分割财产,没有事先的约定就没有优先权。最大的优先权,在于共有物分割权人行使权利以后不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其次是象征性地给予经济补偿。很显然,请求分割财产的当事人没有事先的约定,就不得取得最大的优先权;而是否取得共有物分割权,还要通过共有关系人的审核通过才能成行。

    第二,依法分割原则的限制。这里的依法分割原则,是建设性或者中性的法定原则,不是强制性、偏向性法定原则。既不是说非分割不可的,也不是说非不分割不可的,关键在于设定限制条件,调和双方之间的物权矛盾。对于请求分割人来说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义务重于权利,就是在行使分割权过程中增加义务条件限制;对于共有权人权利在前、义务在后,权利重于义务,也就是在减财产权过程中减少义务的条件限制。

    依法分割原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成立的限制性原则,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原则。

    首先是,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势下也可以享受共有物分割权。但这只是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不是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仅限于有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这种共有物分割权,是次级共有物分割权,哪怕是法定的共有物分割权,其执行效力要低于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

    其次是,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充足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势下也可以享受共有物分割权。但这只是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不是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甚至于是比按份共有人“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限制条件更多的请求权。

    两种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关系是架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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