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系中大量存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另类共有关系。谈到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有时候是按照所有权之合伙共有关系来约定的,有时候是按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另类共有关系来约定的。譬如,几个合伙人共有一辆小汽车,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修理费、存放费、保管费、停车费、汽油费、机油费等由几个使用者分担,就是利用另类共有关系来约定的。通说中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称之为“准共有”,但未提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准共有”,我想这两样东西也是“准共有”吧。
二、一般分析
本条款,比较适用于合伙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1.适用主体
合伙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义务主体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的主体来进行确定。
合伙关系的组成,可以用合法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合法的劳务出资。可以是单项出资,也可以是多项出资。可以是创始时入伙,也可是半路入伙。反正只要是合伙人达成协议便可形成合伙共有关系,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
合伙关系的组成方式,法律承认有两种:一种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这是正规的合伙关系;另一种是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但具备其他的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人从入伙的第一天开始,便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包括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主体。
再者,合伙共有关系中大量存在信托共有关系主体。如合伙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他们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吩咐,对于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公寓进行信托式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根据具体情况,他们这些信托共有人也有可能承担或者分担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这在承包制的合伙企业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如合伙企业中一个车工承包一台车床,车床的维护、简易修缮等,可以一并转由该承包者负担这项共有物管理费用。
2.适用客体
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客体,就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以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考量,收入高的或者分红多的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多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多一份权利就得多负担一份义务;否则,应当少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少一份权利就得少负担一份义务。
如果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思路来推理如下:用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实物来投资的共有人应当对此管理费用负主责;用知识产权投资的共有人,对于相关的机械设备及其产品的管理费用负主责;用土地使用权来投资的,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等管理费用负主责;与提供相关不动产、动产技术劳务有关的共有人,对此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负主责;能够保证货币连贯性投资的共有人,可以划定范围负主责。
根据“负主责”项目要求,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如何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保管、保存、管理、使用等其他善后事项。
3.合伙关系之间“要我出”和“我要出”的权利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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