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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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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间及其附设装备可以确定为共有的以外,其他部分,是专有中有共有(如业主近层外墙、楼底、楼顶等)、共有中也有专有(如业主近层走廊、楼梯、铺设的管线等)。所有这些,实质上为处理相邻的共有关系出了一道难题。

    涉及到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一般而论,可以将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均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对待。但有的项目被当作按份共有关系,这也不足为奇。平时,物业管理企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面积大的业主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要大些,否则就要小些。建筑物修缮的费用,也沿袭着这一土规矩来办理。在这方面,物业管理者是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少、仅考虑业主房屋面积的大小的。

    本文反复强调,本条款是适合于合伙企业共有物的管理费用的。业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关系,或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共有关系,难点在于有些项目到底是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此,涉及到建筑物的简易修缮和重大修缮,本条款不是专门化条款。

    其实,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开。”(第79条)该条款首先讲明了这一方面的相邻共同共有关系。

    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80条)这一条款的最后一句,实质上是将共同共有关系转换成按份共有关系了。当然,这种灵活变通方法,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关于业主各种费用的分摊,仅仅集中于维护共有物费用的分摊,没有涉及到人身安全保护费用的分摊。实际情况是,人身权保护费用的分摊,很多物业小区已经是将这些捆绑到维护共有物费用的分摊中去了。

    二、一般分析

    有的专家学者在解读物权法时,将建筑物的简易修缮与重大修缮一并列入讲解范围之内(本文上面也提到)。但是没有说明,这是适用于夫妻、家庭、合伙关系的对象,还是适用于相邻共有关系的对象?

    通过本文本题目的论证,事情已经很清楚了:本条款适用于前三种共有关系的管理费用负担,不适用于后一种即相邻共有关系的管理费用的负担。因为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足以颠覆本条款“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两分法”。例如,第80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就是将以共同共有关系为主体的业主相邻共有关系,已经按照按份共有的办法来处置了。

    本条款应联系业主相邻共有关系的管理费用负担的规定,即业主建筑物的简易修缮与重大修缮的管理费用负担的规定;碰到此类问题,应联系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来解决。

    还要补充的一点是,有的专家学者以“业主相邻共有关系可以颠覆共同共有关系与按份共有关系”为由,将业主相邻共有关系说成是“特殊的共有关系”。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实际上每一种共有关系中,或多或少地颠覆一下其共有关系是存在的。原因很简单,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很多共有物是可以转化为共同共有关系的,有些按份共有关系之中本身也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共同共有关系,只要认真分析研究便可知晓了。只是本条款将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颠覆得太明显了,因此就只能成就此两个条款,同时舍弃本条款的“对接”。

    业主的共有关系真的是很复杂、最复杂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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