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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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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产的,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对于一般、小额、日常交易财产的处分,基本上运用民事习惯、交易习惯等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企业章程来实行,也用不着成文法对于他们来操心,也无所谓“物尽其用、合理处分的客观要求”。比如说,家庭中平时出卖一些废旧报纸杂志或废旧日用品之类的东西,多得或者少得几元钱不是什么大事,犯不着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否“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合伙企业中一些一般产品的销售,平时也是由主管销售的共有人负责照常进行,绝大多数时候根本无关“一致决”原则或“多数决”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业务的共同执行”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处分按份共有物采“多数决”原则,有可能发生“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阻碍物尽其用”或“丧失交易机会”等弊病,但估计这个概率不是太大。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有利的事情,为什么他要“阻碍”呢?最大问题在于,占份额大的关系人独裁专制,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滋生腐败比“滋生矛盾”更加可怕!那么,按份共有关系中采“一致决”原则,不仅仅是要解决处分权双方不平衡之“滋生矛盾”问题,更要解决“滋生腐败”问题。就是说,不仅仅是要解决“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问题,更要解决“独裁专制”、“滋生腐败”问题。

    第三,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应与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缮之“一致决”、“多数决”原则区别对待。

    首先,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是对于现有财产包括重大财产的维护与保护,不是处分、消灭这些财产,与“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和“独裁专制”、“滋生腐败”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不大。但是,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跟这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很大。业主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除了建筑物外墙的重大修缮费用按建筑物面积分摊以外,其他的基本上是按各家各户平均分摊了。合伙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全部按照共有物重大修缮费用的不平均份额分摊,占份额大的也不吃亏,占份额小的也不占便宜。合伙共有关系中还存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占份额大的收入高一些,占份额小的收入小一些,这样就妥当了。

    其次,无论是否有约定,关键在于公平合理。一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以及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应当有个平衡机制与平衡点。合同法也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和共有物处分权之“多数决”原则,有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虽然物权法第97条把这两项重大事情并列在一块儿规定,但不能误解为它们是完全一致性的事物。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共有关系人的大事。不同之处,一是关于共有物的处分,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消灭;二是关于共有物的维护与再利用,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完善。此条文规定的“多数决”优先考虑原则,比较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简易修缮可除外)。是否完全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处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三种类型的共有物

    共有物,指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分为一般共有物和特定共有物。一般共有物可以委托1人或者数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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