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行使、保护、规范、调整、限制,均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和“房地合一”的原则。业主是共有关系人,又是个体行为人。他们有共同的、也有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不能以放弃某种共有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为是否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而争论不休。业主抵押、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个人不能擅自抵押、出租、出卖共有的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部分设施的个人收益权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3.指导思想
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1)不可分割的财产,如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无论是大业主、小业主,也无论是其可区分的份额大小,平时均当作共同共有份额对待。(2)区分共有所有权和共有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3)区分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对于相邻共同共有制的影响。(4)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所对应的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不能混同于私人的一般业主。
传统物权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讲所有权共有制,不讲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共有制;只讲所有权制度决定作用,不讲所有制制度决定作用;常常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义务混同于私人和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将个性与共性区分开来。从相邻共同共有制的定义、特征和指导思想中不难看出,当共同共有关系成立以后,个人利益服从于共有利益、按份共有关系服从于共同共有利益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则。
我们不会刻意地追求“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有时候还真得这么做。如地方政府主持搞房地产建设,众业主便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房屋与物业管理服务,并且业主的共有关系也更加和谐稳定。如若私人和外资企业搞房地产建设,众业主只得倾其所有、到处借贷购买高价房屋,并且业主的共有关系也更加不理想。
二、基本要点
1.业主的相邻共有
规划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相邻共有,除了按份共有以外全部是共同共有,即大部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部分应当在产权证上载明。共同共有部分有些应当在产权证上载明,有些可以省略载明。小区总面积及四至范围、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铺设、辅助建筑物的产权归属、车库的归属,也应当写在产权证上。
不动产相邻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共同共有,包括小区公路、绿地及附着物、文体设施、电梯、楼梯、走廊、水泵及泵房、人防地下室、游泳池,以及用水、排水、电源、燃气、暖气、消防、报警和公共照明、公共卫生等辅助设施,均为本小区业主共同共有。有的小区,甚至于将车库列为业主共同共有项目。
建筑物规划小区之间的相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小区共用的自来水阐门及管道、排水管道、变压器、道路桥梁、围墙、锅炉与锅炉房、文体设施与会所、人防洞室、车库、游泳池、卫生设施等管线设施和辅助设施,均为几个小区的业主共同共有。除了按份共有以外,全部是或大部分为共同共有。
建筑物规划小区业主的相邻共同共有,淡化了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强化了使用权、利用权的共同共有。这是因为,共同共有部分不能随意分割所有权,也不能随意处分共同共有的标的物,而使用权是必须的,利用权是固定的。因此,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共同共有的使用权、利用权才是实在的物权。除非全体业主一致通过将整套小区的建筑物及全套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他人,变共同共有的使用权和利用权为作用权,只有这个时候,才能体现出共同共有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与法律效力。
建筑物规划小区之间的相邻共同共有,淡化了所有权的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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