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土地所有权人允许地役权人在其所有的土地铺设管线等活动,同时所有权人也一并参与这种活动,这样的话,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人形成了上、下两级形式的共有关系。
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中均可包涵使用权这一物权基因。总体布局上,从前往后,可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使用权。与此同时,物权保护请求权也是需要分级分类的,毕竟侵犯高级使用权与侵犯中低级使用权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损失额度是不一样的。
本题目的“使用权”,仅限于“单一使用权”为妥。单一使用权,相对弱化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对强化使用权的权利。因为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其共有关系,更多的是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也就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使用权共有制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限于篇幅,列举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从略。
第一,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与所有权捆绑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捆绑在一起,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它本身就是双重性物权结构的使用权共有制,并且这是法定的模式化使用权共有制。
二是与所有权并列或分立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在“统”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并列的,在“分”或流转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分立的。
三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所有权共有关系中的不动产与动产,为着经济目的或者为着物权目的,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制。
四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制。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和业主共有关系中,有的是实际的共有关系,有的是名义的共有关系,有的是浮动的共有关系,浮动的所有权共有关系直接导致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父母拥有一套产权房屋,名义上父母与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有共有关系,但居住在一起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未居住在一起未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夫妻之间同居与分居,同样地产生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中同样地产生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并可共同使用的,但没有机动车的业主,或者是有车而不使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的业主,实际上未未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五与所有权有连带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如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篮球赛、健身器材等,业主可以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员工也可以与业主一道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只是业务连带关系,并由这种连带关系产生了准共有关系。
第二,与所有权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本单位的劳动关系人的使用权共有制。企业主(所有权人)聘请劳工(使用权人),劳工与劳工共同使用某一工具,或者共同使用办公室、办公用品等,就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如两个以上机关单位使用同一栋办公楼、会议室、食堂等,便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是用益物权之间的使用权共有制。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同一物,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
三是公益物权产生的使用权共有制。免费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和公园等,对于本地人和外地人均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四是单一使用权的使用权共有制。如两个以上借用人借用同一物,或借住同一套房屋均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两个以上居住权人居住同一套房屋也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五与地役权有裙带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如相邻的两个以上物业小区共同使用同一条道路或者同一个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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