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到纵深的他方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如果违反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技术不过关,将会导致对方土地动摇、裂谷、塌陷,并由土地塌陷发力于建筑物的动摇、崩裂、垮塌,造成他人不动产损失或者人员安全事故。
《瑞士民法典》第685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挖掘或建筑时,不得使邻人的土地发生动摇,或有动摇的危险,或使其土地上的设施受到危害。”就是说,挖掘作业安全或者建筑作业安全,一定要使邻人使用的土地、房屋免除动摇、损坏、倾倒、塌陷、毁灭之危险。
2.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义务
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似乎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说,建造建筑物作业,包括了从头到尾一整套施工作业,从挖掘土地到取土、运土、打地基、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也包括拆迁旧建筑物重建新建筑物施工过程的安全。狭义地说,仅指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两个部分的安全。
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从物理作用方向上说明,(1)是不动产权利人从已方土地向他方土地扩张而发力,并且消除安全隐患;(2)或者说,是不动产权利人从已方建筑物向他方建筑物扩张、动摇而发力,并且消除安全隐患。第(1)种情形,这里排除“挖掘土地”这一施工方式,因为这是本条款的一个专项议题。
如果说,不动产权利人自己的建筑物发生沉降、动摇,导致相邻建筑物沉降、动摇,就是由建筑物发力至土地,由土地发力至他人的土地、并由他人的土地发力至他人的建筑物而发生相邻土地的沉降、相邻建筑物的动摇、开裂甚至垮塌。这就是第(1)种与(2)种情形综合、连锁反应的情形。
如果说,第(2)种情形单独发生,可能性在于:业主拆迁旧建筑物时,实施爆炸或者人工拆迁不慎时,导致他人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动摇、开裂甚至垮塌;业主建造的建筑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楼(桥)歪歪”、“楼(桥)脆脆”或者“楼(桥)倒倒”,危及他人建筑物的安全;业主装修建筑物时,对他人建筑物墙面、玻璃、楼台、设施的碰砸妨害;业主装修建筑物时,大理石墙面、柱子和反光玻璃屏幕对他人建筑物内人员形成污染物等。
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发生,只要是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于他方不动产权利形成妨碍、损害的因果关系,就构成了建造建筑物安全事故,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从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筑物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大意是:因与邻地相关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倒塌的危险,或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一部分有崩离、脱落的危险,致土地有损害之虞时,所有人对发生的损害可能应负责的人,得请求采取为防止危险发生所必要的措施。
3.铺设管线、安装设备作业的安全义务
铺设管线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铺设的电线、电缆、光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
安装设备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安装配套设备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安装配套设备,主要有自来水进水阀门、高压水泵、储蓄水池、总装及分装水表、排水便池及水沟、变压器及控制室、总装及分装电表、电梯间与电梯、燃气接口与燃气表、暖气接口与暖气表、光缆接口与接线盒等。
铺设管线作业与安装设备作业,可以看作是流水作业,管线是联接设备的,设备是管线物标志功率的载体,往往是不可分家的。当然,铺设管线作业是一个项目,安装设备作业是一个项目,两个项目有不同的方式,占用他人不动产的空间方式也有不同。有的是直接占用的,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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