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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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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2-1

    管线安设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管线安设权,亦称不动产安装设置管线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物上权之一,实为土地利用权和建筑物利用权之通用性地役权。其特点是组合式不动产相邻关系和组合式管线安设权,均呈社会化、网络化、立体化、共益化、便利化、扁平化的另类“通行权”,亦即日常物资通行权。

    此项共益性、普世性规定,基本适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地役权中心论,分别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共益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地役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分门分类针对性地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肯定了管线安设权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涉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管线安设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集约化作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也可以从中驳接管线一同受惠。

    管线安设权,是电线安设权、电缆安设权、光缆安设权、水管及下水道安设权、暖气安设权、燃气安设权、电话线安设权等管状、线状安设权的总称,是基于用电权、电信权、网络或有线电视服务联通权、用水权、排水权、取暖权、取燃料权而设立的成套或者包裹式的安设权。管线安设权人一般是建筑物的专有权与共有权人,有时候有的项目也赋予建筑物收益租赁、使用租赁的承租人。长期的固定的管线安设权优于临时的变动的管线安设权,但都视之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管线安设权。

    管线的集约化安设,类似于公共利益事业,有普遍受益的特征,广受消费者和业主欢迎,法律赋予管线安设权人以特殊权利的同时,强制性地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此提供便利的条件。这种权利、义务的设定,权利的天平向管线安设权人倾斜的物权化方针,各个国家是完全统一的,也是成熟的法律规定之一。

    所谓管线,指上下自来水水管、排污水管、雨水管、暖气管、燃气管和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设施、通道的统称。管,是指圆形管状物和通道,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之一。线,是指条形物和通道,也是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之一。所有管线的共同特征,是需要将能量或者信息通过一定的通道远距离传达、输送,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来铺设管线,是人类最普遍的相邻关系之一。因此,管线安设权即安装、设置管线权,是业主人人拥有继而人人享受的权利之一。

    2.一般特点

    管线安设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普惠制或者双惠制的特点。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各种管线的安设,无论是利用土地或者建筑物而安设,对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妨害一般是相当小的。并且,不动产权利人与利用权人是普遍性地串联受惠的,或者是双方是受惠者。这种普惠制或者双惠制已经是习惯成自然了,物权法等法律只不过是在习惯法基础上加以说明罢了。(2)管线安设权是大众化普及式的不动产利用权。管线安设权主要是授予主物权人,并且每个业主都能够享受到。但在特定条件下,从物权人也能够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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