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人因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往来关系中产生的土地通行权、道路通行权加上楼阁通行权、楼道通行权、电梯通行权和其他过道通行权,为关系人临时的地役权所规范与调整,适用于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其中:相邻、隔邻、远邻关系的关系人,于通行权一定时,无论是相邻或者隔邻、远邻关系,于法理上都应当一视同仁。所谓关系人,主要指向目标建筑物空间送货、洽谈业务的关系人,对于目标关系人的亲戚偶尔走亲戚不开展经济活动之类的可忽略不计。此类通行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依约定,其他的依法理与习惯实行。
其他的联合或者复合通行权还有:(1)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公路,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公路建筑物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2)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高架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缆道,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3)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水渠并隧道,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4)利用他人建筑物在楼宇之间、楼顶之间建设人物与货物或动物混合通道,或者利用现成的人物与货物或动物混合通道,均形成了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
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明指的是土地利用通行权,但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而设立和行使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或者联合、复合通行权。如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水泥公路、桥梁、隧道和引水渠道等等,对于土地承包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都有利,都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人。很多情势下,土地承包人不但不需要建设的通行权人给予毁损的农地补偿,而且还带头出资予以帮助。
二、法理基础
1.法理基础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的法理基础,是在处理相邻关系“16字方针”原则基础上,把土地利用通行权与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近邻通行权与远邻通行权联系起来一并理顺与处理。
尽管在传统物权法上并不怎么关注联合通行权,但是毕竟它是客观存在而不可回避的一类重要的通行权。特别是在大城市和发达城市中,每天车流滚滚而来,行人摩肩接踵,而行车难、行人难的问题日益严重,需要认真对待,不能说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随意放弃不理它。按照物权法第85条规定的意思,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来办理。或者给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酌情处理。
各种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的法理基础与土地利用通行权的一些法理基础有相通的一面。最主要的法理基础也在于“不动产所有权限制论”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让权让利论”上。就是依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对不动产权利人减去一部分权利、让出一部分权利,让通行权加上一部分权利、得到一部分权利,使得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安全行使与圆满成功。
各种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的法理基础,均可源于建筑物空间的共有权或者享用权。尽管物权法本条款没有规定此类通行权,或许其他法或者习惯法对此会有表示的情形。日常生活中,需要我们串联起来解读。
城市规划小区人行通道、车行通道为业主共有,此项通行权为共有通行权,每个业主都有为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义务。楼道、过道、晒台及电梯间也为业主所共有,此项通行权亦为共有通行权,每个业主都有为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义务。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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