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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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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们日常生活用水甚至于包括动物用水、植物用水的权利。

    就人们日常生活用水而言,每个人从小到大、从生到死一直在用水,每天都要用水,主要是饮水。这种个人用水权主要是饮水权似乎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权利。这种权利,任何人、任何法律也不能剥夺。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也不能剥夺,即使是在用水、排水方面犯下滔天大罪的人,个人用水权的饮水权总是不能被剥夺。因为剥夺个人用水权的饮水权,无异于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故这种用水权根本不用法律来规定,完全可以由习惯法来执行。城市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一般采取阶梯式计价,节约不奖,超量有罚,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加收排污费。

    物权法本条款所指的用水权,肯定是针对产业上的用水权。至于城市企业相邻关系的用水权,在城市规划、工业布局上,早已考虑到了用水、用电等基本问题,故城市企业相邻关系的用水权一般而论没有什么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是少见的。关键在于,城市企业从农村引水、截水、蓄水、取水来用水,取水量一般也较大,就会产生用水权纠纷。采取的办法是,由当地政府向该企业批准颁发取水许可证;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因过度占用农村用水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予以经济补偿。

    那么,物权法本条款所指的用水权,更大程度上是指农业社会上的用水权,对于每个农村都是适用的。个人用水权在很多时候是弱势、劣势的用水权,比不上集体的、合作化的用水权。在集体化、合作化的农村地区用水权纠纷相对地少许多,在单干化、农田碎片化的农村地区用水权纠纷相对地多很多。因此,农业的根本出路仍然在于集体的、合作化。故物权法本条款所指的用水权,在农村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或者只能解决部分地区、部分人的相邻关系用水权的争议问题。笔者曾回到家乡农村考察,发现人民公社于文革时期发动全社力量修建的水渠全部拆除推平了,农民们根本没心思从事农业了,很多土地荒芜得草长莺飞了。

    从单干化、农田碎片化的农村地区用水权纠纷的国家与地区的用水权纠纷来看,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两个字“花钱”。

    关于取水。如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于巨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关于蓄水、引水、排水。台湾地区的“民法”还规定,土地因蓄水、引水、排水所设置的工作物破溃、阻塞,致损及他人的土地,或者有损害发生的危险时,土地权利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修缮、疏通和预防。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2.排水权

    排水权,系指相邻关系权利人排除废水、杂水、脏水、余水或者洪水、淤水、积水的权利,以及在法律许可或者经清洁处理后的一定范围内排除污水的权利。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工商业与农业的排水权需依不同的成文法与习惯法进行规范与调整。其中,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的效力,这些成文法的效力优于习惯法的效力。

    普遍意义上的排水权,是本条款规定的自然流水的排水权。排水权是指自然流水或水源地当事人对淤积于自己土地里的水加以排放的权利。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自然流水,高地关系人有排水的权利,低地关系人有承水或者接受过水的义务。若低地关系人妨碍高地排水,高地关系人有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2)对于人工流水,高地关系人虽有权排水,但低地权利人原则上没有承水、过水的义务。但需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进行调整。高地关系人如因蓄水工程损坏而致邻人以损害时,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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