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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9-1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地役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共管权、人身权时,因相互之间权利对接时“给予便利、让利”或者“接受权利限制”时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与目标出发,一方权利人有可能需要适当延伸一部分方便权,另一方权利人在可能需要适当让出一部分方便权。

    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业主关系法、相邻关系处理法、地役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和诉讼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或许由习惯法、道德法和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相邻关系法的主要特点,是普遍化、扁平化、精细化、日常化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由习惯法、道德法和自然法、逻辑法上升到成文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具有普适性普世价值观与实用意义,每个国家每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与历史时期,均适用于这一衡平化的基本原则。

    相邻关系权利人,指本条款规定的应包含的广义的相邻关系权利人,包括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相邻不动产的用益权人、利用权人、占有人和其他的关系人。生产关系中的地役权人、生活关系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等都是重要的相邻关系权利人。他们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处理相邻关系的侧重点就不同,而就其一些民事行为准则则基本相同。

    方便权,就是关乎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权或者作用权,以及土地空间或者房屋空间的空间利用权也是方便权。为了适当权衡邻里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需要兼顾“团结互助”与“公平合理”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免过犹不及。

    1.主要特点

    第一,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1)以财产权为中心兼顾人身权的相邻关系。普通物权法从所有权限制论、使用权限制论、利用权限制论、作用权限制论和人的行为限制论等方面,相对地均衡权利人的义务和义务人的权利,使得各方相邻关系的物权关系和人事关系处于平整状态。(2)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列及其侵权责任追究的相邻关系。侵权责任法融合了普通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特点,从人身权限制论、财产权限制论和侵权责任量化论三个方面来平整相邻关系的物权关系和人权关系。

    第二,是主体两个以上、客体是不动产相邻的复合式相邻关系。(1)两个人以上的主体并与不动产相邻,同时需要统一规范人物与事物两种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包含本主体和连带主体,相邻关系的客体包含本客体和连带客体,相邻关系的权利包含本权利和连带权利,相邻关系的义务包含本义务和连带义务,相邻关系的事情包含本事情和连带事情,相邻关系的行为包含本行为和连带行为。(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扩散的复合式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由不动产扩散到动产,由有形物扩散到无形物,由小相邻关系、本相邻关系扩散到大相邻关系、连带相邻关系。

    业主的相邻关系,不止是业主本人,业主的家人、居住权人和收益租赁人、使用租赁人和客人、物业管理关系人甚至于过路的人等,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长期或者临时地成为相邻关系人。相邻关系是由不动产的邻里关系定义的,但动产、无形物、不可称量物等也纳入相邻关系之中。

    第三,相邻关系是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使用、利用、作用而随机性地发生动态变化的。业主相邻关系是以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展开的,不动产的功能产生变化以后,重点在于本事情和连带事情、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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