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房等房屋管理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等物业服务管理人。即使是房改房、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居房原主管单位派出的正式物业管理人,均应当以业主为本,所聘用物业服务管理人的财产权、管理权,不能与业主们的财产权、管理权主次颠倒,必须厘清。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解决现实问题和物权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0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44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信托关系
无论哪种物业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全部是信托关系。委托管理模式下,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具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依照业主所委托事项范围,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1.内部物业管理人。就是就是指业主们从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聘请的物业管理人。主要有本条款所谓的“其他管理人”中的一种主导地位的类别,例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也可以自行成立完全自治性质的物业管理人机构,这是一种内设的“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双重管理模式;某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公寓房、解困房小区等地方,也可以自行成立完全自治性质的物业管理人机构,这是一种“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三重管理模式。
2.外部物业管理人。就是指业主们从本单位、本系统外部聘请所谓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类的物业管理人。有从房地产开发商设立的临时性物业管理人转正延续聘请的,有从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性物业管理人转正延续聘请的,有从社会上重新聘请的专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等。对于业主而言,外部物业管理人一般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中介)服务企业”双重管理模式。无论是哪种管理模式,均为“委托人即业主―受托人即物业管理人”的信托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人的特征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1.身份权差别
尽管物业管理人均为业主的受托人,内部物业管理人和外部物业管理人的身份权因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其一,内部物业管理人是亲密型身份权。内部物业管理人属于直隶的,并受行政关系和物权关系所牵连,彼此之间比较知根知底。利益关系向业主倾斜或者向物业管理人倾斜,一是取决于行政隶属关系的牵连,二是取决于业主的趋利或者放权的态度。多数情形下,内部委托暨内部管理与监督,所发生物权纠纷相对较少。即使是发生了什么物权纠纷,往往是内部自行解决,不需要付出多大的力气与代价。这种物业管理模式是诚信度较好的一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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