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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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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谓“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要是指建筑物建好后、业主未迁入之前,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商聘请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这在磨合期当时来说,是有必要的临时性物业管理人组织。磨合期过后依照法律规定,无论业主们是否满意不满意“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要原因在于聘请权限与聘请程序上不合法、不合情理。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聘请的不能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聘请,故需要依法合理地重新规范与调整。

    二、正式的物业管理人

    正式的物业管理人,是经业主们聘请的有服务期限并且相对稳定的物业管理人,是适应住宅小区正规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管理应运而生的物业管理人。

    有的是从临时的物业管理人中脱胎而来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业主大会上弃旧图新重新选聘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业主们自发组织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房改房、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居房原主管单位派出的正式物业管理人,有的是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限价房、公寓房等房屋管理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等物业服务管理人。各种正式物业管理人品种繁多,聘请关系、企业关系、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或法锁关系略有差别。这一类物业管理人的性质是与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显著不同,正式的物业管理人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各位业主,不再是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

    无论是哪种正式物业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依然是意定的信托型权利,其对物业小区业主人员的信托管理服务权、信托财产占用权和个别共有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权等排他性权利,是完全附属于业主财产专有权与共有权、业主自治共管权、业主监督执行权、业主共决权和业主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等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是业主委托的、有期限的、有明确义务的又是双方合意承诺的有偿服务的权利。正式的物业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比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加完整、更加适格和适应期限更长久。

    之所以要求物业管理人从临时的向正式的方向转换,主要原因如下。

    一来,是时空的转换,建设单位之物业管理委托权已经失效。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其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是临时性的信托关系,并且委托的主体不是业主而是建设单位。当业主们购房后全部或者大部分进驻住宅小区以后,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临时物业管理服务的使命就已经完成了,就应当自觉地退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列了。他们退出以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的正式物业管理人,籍以替代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这个旧委托人的角色是天经地义的,过时的购房合同中附加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失效了也要由业主重新修补甚至于否决撤销,也是理所当然、法理所容的。

    二来,是时空的转换,建设单位的聘请决定权的失效。时空、委托权转换的同时,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后的财产权、财产共管决定权也转换到业主方面来,业主的专有权和共有权替换了他们的所有权,业主的共决权和撤换权、购房时旧合同条款撤销权替换了他们的决定权。就是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优先权、排他权、共决权、选择权、撤换权;与此同时,业主可以依法行使购房时旧合同条款撤销权;而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因时空的转换却已经丧失这些权利,过时了的权利就会失却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来,是时空的转换,建设单位人心的向北使然。许多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于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信不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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