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甚至于相反的,只决定费用分摊的义务,不决定也无可决定业主收益分配权问题。因为大业主所占用外墙的面积大于小业主所占用外墙的面积,而且这是最主要的和耗资最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大业主多分摊一些维修费是完全合理的。
至于其他的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费用的分摊,如电梯、楼梯、水箱、水管、消防、燃气管道、电路管线、道路、沟渠、池井、下水道、路灯照明、临时停车场、共益文体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的分摊,按理说确实应当按每个业主平均分摊。但回顾一下,并不是完全在理和完全尽然。如大业主往往是占有一个或者若干个停车位或者临时停车位,小业主往往是任何停车位也没有,小业主分摊此项费用完全是为大业主垫付的,而且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关于“按人头分摊”没有提倡问题
在自然方案中,按照户籍人数或者常住人数有差别分摊方案就是一种“按人头分摊”方案,但法无明文规定。这一部分可以交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由选择。
在这里,不适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原则,因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决定,可以借用习惯法、乡规民约来补充解决。任何法律不可能将任何事情规定得一清二楚,总有规定不到位的地方,总会留下一些机动性的项目供民事主体来自由选择与约定。
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费用的分摊或者收益分配,“按人头分摊”方案也有一些道理,但确实有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主要有:一是业主户籍人数或者常住人数有随机性、流动性等特征,有的甚至于长期不在本物业小区内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没有人力物力精力日日夜夜时时刻刻来统计,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按人头分摊”方案难以实行。二是“按人头分摊”方案对于纯义务性费用的分摊比较在理,对于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也不一定在理。
一般而论,家居人口多,所享受的物权管理服务对象多、用电梯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人数多、应当付出的分摊费用多,这都是客观事实,大家可以在业主大会上将这些费用合理地权衡一下。
然而,有的业主看到平时大家的办法是分摊费用的,而涉及到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也要据此攀比一下。而大业主自有一套说法,如大业主本来是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是多一些,结果是弄成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了;大业主所付出的购房款比小业主多得多,或者是在付出筹集外墙维修资金比小业主多得多,而大业主也不一定是居家人数比小业主多等等。问题出来以后,总的来说对于大业主是不利的,故法律的天平向大业主一方倾斜是必然的了。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80条
相关名词:【业主费用的分摊】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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