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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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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当然是指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依法登记的合法的业主共决的组织机构,前者当然是指全体业主民主参与表决的合法的业主共决的自治机构。这两种是主体适格的权威的共管、共决机构。考量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首先是考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否则,所作的决定是毫无意义、没有效力的决定。

    业主大会,是建筑物区划内全体业主参加的依法执行共管权、共决权的自治组织,建筑物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管理和关系业主们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通常反映了物业小区内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而对每个业主都有约束力。否则,非法、非规约的业主大会所作的决定不具备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从热心小区事业、声望较高、责任心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选举产生出来的、并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业主自治机构。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履行对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具体管理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为全体业主服务,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利。业主委员会是否适格,必须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否则,所作的任何决定是完全无效力的。

    在业主委员会适格的前提下,对于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力,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一,业主大会已经授权予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决断的事项,可以不再经业主大会批准就能够自行作出决定,如此决定是有效力的;业主委员会错误的决定是没有效力的。其二,物业管理规约已经载明全体业主成员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和必须履行的共同义务,业主委员会届时只是对于全体业主一个提醒,决定何时何地何人应当执行什么事项,这实际上也是业主大会已经授权予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决断的事项,可以不再经业主大会批准就能够自行作出决定,如此决定是有效力的;业主委员会错误的决定是没有效力的;其三,业主委员会既适格又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但其决定确实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因此而失去了效力,对于被侵害的业主没有约束力。

    三、对于业主机构作出决定程序的定性认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适格是否,只是其作出决定是否有效力的一个起码的要件之一。在组织适格和正当基础上,仍然需要考量他们作出决定时的法律程序是否可靠、可信、可行。

    上一个问题上已经涉及到部分法律程序了。如业主委员会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或者超越物业管理规约之上擅自作出决定,就是程序不适格、不正义,也就是失去了共同的约束力了。尽管“授权”和“规约”这两个一般化的组织程序没有点名写进物权法本条款之中,而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一个起码的组织原则,每个人应当是心知肚明的。物权法第76条“共同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上两个组织程序在内。

    物权法第76条制定的共同决定的程序,包括共同决定的七项重要内容和多数人通过的共同准则两部分,符合这些基本要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就有基本的约束力,否则,对业主就没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76条制定的共同决定的程序的七项基本重要内容是:(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条款制定的多数人通过的共同准则两个部分是:(一)决定前款第五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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