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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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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就是在二者之间作出相对平衡的最后结果。譬如,一栋大楼关乎业主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999平方米,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若干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和要达到6666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如果说,某一建筑区划内共有99户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业主总数达到66户以上。

    “特别多数决定原则”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经济负担有大小不一之分。在一栋大楼中,客观存在大业主与小业主之分和经济负担有大小不一之分,并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两个内容的负担是按照业主房屋建筑物面积分摊的。如果说没有大业主与小业主之分和没有经济负担有大小不一之分,是按业主之户平摊的,则“特别多数决定原则”被自然废除,继续采取“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来决定,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决定。二是需经全体业主一起讨论决定,业主故意不参加讨论的除外。因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两个内容的负担事关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不能太过于随意。否则,事后引起物权矛盾纠纷就难以调和,也直接影响到业主行使共决权的效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其中的参加人数“过半数”比例,应当是对于本物权法本条款的前四项适合,对于第五、第六项应当是不适合的。

    业主共决权的行使,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关系到民事主体内部事务和内部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相邻关系,这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公事主体的外部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相邻关系,就会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原则等原则,这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原则。

    当两类关系和两类原则有龃龉时,最终由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原则来决定。特别是关于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事项或者事情,以及违章建筑的事项或者事情等,业主共决权的行使一定要依法行使,否则,违法责任及其经济损失则由作出决定的或者合同同意的业主承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6条

    相关名词:【业主共决权的性质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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