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在所有权一定的条件下,使用权仍然是可以变动的。理论上,室外道路之类的车位是不应当出租、出借的。然而,某些物业小区内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公共的车位以出租或出借的形式谋利,并且全体业主可以得到份额内的租金收益,法律也不会过于干涉业主内政的。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对于业主来说,总的概念是临时车位,包括共有临时车位、出借临时车位、出租临时车位在内,但出赠给个人的除外。
诚然,一般而论,规划小区内的共有道路是不能出赠的,能够出赠的只能是共有道路以外的临时车位,并且是共有车位中可以分割给个人部分的车位。所谓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其实是可以在业主之间掺和“意定”的使用权的,有的物业小区内就是在临时停车场共有的情势下,将某些临时停车位具体地划分给某些有停车需要的业主的情形也是有的。尤其是在临时车位紧张的情势下,为了管理方便起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分配临时车位”也是可行的潜规则。
临时车位于物权变动前或者说出租车位以前,其物权结构是“业主共有权=a业主份有权+b业主份有权…+n业主份有权”;临时车位于物权变动后或者说出租车位以后,其物权结构是“业主共有权=a业主份有权+b业主份有权…+n业主份有权+(车主使用权)+(承租人使用权)”。申言之,无论临时车位是否出租包括是否谋利,临时车位的业主共有权是始终不变的。车主使用权或者承租人使用权是业主共有权之从属性权利,不是自主性权利。
二、法定性质
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其是业主利益均衡化发展的共有权。
业主利益均衡化发展的共有权,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发展的必然归属,也是鉴定物权法公平合理和执行效力的一个法律指标。
首先,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是在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得以法定均衡的结果。既然法律规定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已经归业主共有,那么合理利用这些设施作为业主共有是顺理成章的均衡化权利。
其次,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是针对业主车位“约定”性共有权的权利均衡,物权主体方面是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均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供不应求,而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给予业主临时停车共有权,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点。
其三,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有车的业主有比较优势的优先停车权。业主车位车库的物权选择,资源共享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现业主道路通行共有权与道路停车权的相对均衡。这是有车的业主同无车的业主的相对均衡,也就是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规范。
第二,其是业主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共有权。
业主停放汽车的优先权,首先是满足有汽车一族的业主需要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通用性的优先权。有车一族的业主,可以享受多元化的优先权。譬如,第一优先权链条中,有优先购买、优先获附赠、优先获租用的优先权。此类优先权,一般而论,无车一族的业主自然不及有车一族业主的优先权。第二优先权链条中,道路停车权和其他场地停车权,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的权利,实际上无车一族的业主因无车而放弃其停车共有权的为绝大多数。
所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际上,是优先满足有车一族业主的需要。就是说,通用性的优先权,比较适合于有车一族业主的优先权,而其他的业主有不适合通用性优先权和停车共有权的一面。因此,业主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共有权,最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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