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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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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房屋转让的部分目的没有达到。所谓变相的“实转”,指的是私人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性建设用地,本来是不能取得转让的价金的,因受让人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令出让宅基地使用权人得到相对的满意,却向转让人付出了合理的价金,转让人即私人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得到实现。

    3.前提条件:业主所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应当是产权清晰、物权圆满、没有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情形、已经登记的和未过法定产权使用期的合法房屋。一些违章建筑、有债务法锁负担的或者是产权没有落实到人的,是不能随意转让的,转让后也不产生法律保护的效力。业主因客观原因没有登记房屋产权的,应当补办产权手续,否则转让的是无产权房屋,没有对世排他性的法律效力。

    就是说,业主所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转让、受让的主体与客体均必须合法,即使是合理而不合法,同样地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宅基地房、违章建筑房和未经核准登记的用房,不能随意转让、受让。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挂牌、招标、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受让人应当补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费用,履行法定的转让、受让程序。

    应当说明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大背景前提下,任何民事主体转让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不是绝对的纯粹的民事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权利在内,民事主体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影子式的公事主体行为。公事主体行为即是国家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行为,如房地产设立、转让或者变更、转移的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买卖比方需要如实如期地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审查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交易双方是否合法等等。业主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这是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但业主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必然会涉及到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而然地涉及到公事主体的活动范围,自然而然地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任何民事主体都有义务维护这种特定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除了物权法的规则实行以外,一是主要按照《物权管理条例》的规则实行,二是主要依据《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执行。房屋、土地之类的不动产交易转让受限制的条件很多,非一般产权交易转让所不能比拟的,特别是关于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非常之多之广之深,需要提请广大公民高度重视,不能麻痹大意随心所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2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业主建筑物共有权的限制】

    字数:38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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