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等犯罪团伙、犯罪活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公害,是整个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有物权、正物权,出于条款简洁的需要,将无物权、零物权、反物权、负物权、减物权、除物权、偏物权和信托物权统统省略掉了。这样一来,我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了。现代社会、城市社会、工业社会的物权法真的是比古代社会、农村社会、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复杂多了,宏观物权法真的是比微观物权法先进多了!任何一部法律最好是标本兼治的,那些治标不治本的法律是叫人哭笑不得的。
德国物权法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那里面有552条;中国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公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那里面只有247条。并且,德国物权法是纯农业社会的和纯私法的古典普通物权法,而中国是揉合公法、私法一起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起并部分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的杂交物权法,这么点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中国物权法增加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这是个创造。
世界上任何一种企业法人在对外的物权关系上,都免不了或多或少地存在制度或者普通信托所有权。如企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其他的各种商品信誉等等,以及向国家缴纳税务的义务等等,对于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另类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即使是纯粹的独立自主型个体企业,不可能从人、财、物、供、产、销的各个环节永远由一个人来完成,往往由此产生了业务性的普通信托所有权。就是说,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对外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夹杂着社会责任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对内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企业法人普通信托所有权,并且由企业法人普通信托所有权支撑了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从普通物权法来看,信守合同、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内部与外部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每个物权主体必备的素质;从担保物权法来看,除了普通物权法那些物权主体必备的成分,还增加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种专门化的法定成分。并且,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双方均有信托所有权: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担保物、不得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和返还担保物等信托责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债务、不得隐匿抵押物、不得拒付孳息等信托责任。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