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6-1
混合所有制出资人主体
一、基本理念
混合所有制出资人主体,系指不同所有制利用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同一企业的出资人主体。混合所有制是集合所有制的一种变态所有制。同一性质所有制而隶属关系不同的两个出资人利用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同一企业,是合并同类项的集合所有制;不同性质所有制而隶属关系不同的两个出资人利用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同一企业,为异类项集合所有制,是标准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仍然由所有制关系法重新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各种出资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格局中,一种新型的纵横交错式的经济体制应运而生,他们是混合所有制的出资人主体,打破了单一所有制的框框,从而实现了资金流、物流、产权流、市场流的双向与多向对流或者交流。由这种新型的经济体制所产生新型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引起了广大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广泛关注。首先应当分析他们的出资人主体及其构造。
纵横联系的出资人主体,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混合所有制,系指不同性质的两个及以上所有制将其持有的资金、实物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投入企业,所衍生形成的新的所有制经济体。其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相对地弱化一下所有制制度、加强一下所有权制度,促进社会资源的集约化配置,形成新的经济动力与合力。在一般流通领域,国家、集体、私人和外国人可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合作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立混合所有制,形成新的出资人主体。
混合所有制与集合所有制是个交叉性概念。集合所有制可以在同一所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产生混合所有制,也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或相同行业中产生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的长处,在于优势互补,解决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的短板问题,借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快速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长处,在于容易导致国有、集体企业在不公平合理出资的情势下大量流失,或者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民族利益为代价换取不法分子和外国商人的非法权益。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懂得设置混合所有制的防火墙,以防国家财产和民族财产的损失。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
纵横联系的出资人主体,应当包括同交混合和杂交混合所有制各种出资人主体,两种混合所有制同样地需要达到物权清晰、产权清晰和主体清晰、客体清晰的客观标准上,使得各自的物权和物权关系趋于圆满状态之中运行,解决各自的矛盾纠纷至关重要。
二、一般分析
1.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a类:设定中央国有企业出资人为a1类,地方国有企业出资人为a2类。a1类+a2类=全民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灶吃饭的缘故,所以要分别划清中央政府出资人与地方政府出资人和中央国有企业出资人与地方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物权界限。
地方政府有几个级别,也可以同级或者异级同交混合,这里忽略不计,统统以a2类统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也有几个级别,这里也忽略不计,统统以相应的a1类或a2类统计。
按照领导权划分确实是上级政府优于下级政府,但产业投资权是按照出资额度比例大小来定主次,有的时候下级政府出资比例高于上级政府,甚至于地方政府的比例高于中央政府,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与政权领导地位是不同的了。同理,两类国有集团公司的物权化方针,也应当以公司的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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