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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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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的信托物权关系、也有一般的信托物权关系,既有自益性的信托物权关系、也有他益性的、共益性的信托物权关系。国有、集体企业本身就是公有、共有的或者公益、共益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等特种所有权都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在设立、行使、规范、调整出资人所有权时,不能忘记各种性质与形态的信托物权关系。

    中国的物权法,仍然是以企业所有制为牵头的体制式物权法。因此,一谈到出资人所有权,又会很自然地联想到国家、集体、私人“三足鼎立”的出资人与出资人所有权。实际上,国内外混合所有制之出资人所有权,也是不可或缺的出资人所有权。

    出资人所有权,又称企业投资者所有权,指出资者依法以货币价值、实物价值或者知识产权价值作为向企业投资而获得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以其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俗成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出资人所有权是企业的原始或者继续所有权,是主所有权,他们所出资的企业应当是信托所有权,是从所有权。私人独资企业除外。国有、集体企业本身就包含有制度信托所有权的成分,有些时候需要增加普通信托所有权成分。公司法对于公或私所有制的出资人所有权不分彼此,而从物权法角度分析,在进行混合所有制出资时,仍然需要考量公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的成分。物权法财产权制度本身是个等级财产权制度,不能照搬公司法的一套出资人所有权来说明一切问题。

    二、出资人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出资人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是关于出资人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点。出资人所有权结构中会遇到新物权主体,如混合所有制就是一种新型的物权主体。同混与异混的物权化方针也是有所区别的。运用物权法的分析工具可以解答以上疑难问题。

    1.企业出资人

    企业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出资人所有权的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分为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两种形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享有出资人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乡镇集体企业、行政村集体企业和组集体企业,分别由相应的出资人出资,享有出资人所有权。其他的出资人,指私人出资人、港澳台商人或者自然人出资人、外商投资者出资人等等。企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而企业的正常交易一般是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

    无论是公有制或者是私有制企业,也无论是本国民族企业或者是他国投资进驻的企业,既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又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2.企业类型

    企业,按其准入门槛划分,可以划分为一般企业和特许企业。按其所有制划分,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所有制企业、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另外还有事业型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按其法人身份划分,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本物权法和公司法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中,除了1人独资企业、1人独资公司以外,其他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定的或者意定的信托所有权管理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他们本身就有一种制度信托所有权管理制度,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时,仍然保留这种法定的信托所有权管理制度,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加进意定的信托所有权管理制度。

    3.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出资人所有权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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