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指的是继承权与继承财产增益所有权两个组成部分。所谓的增益,是个笼统的概念,传承人生前财产是有增益的,继承权人可以连同所继承的财产一并取得;如果说,传承人生前财产是有亏损的,继承权人可以连同所继承的财产一并取得并需要代替传承人清偿债务。本词义是撇开了“继承亏损所有权”而单指“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为了与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和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协调一致。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是由意定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组成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到底是哪种继承方法更为有效、更为适当,中国的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人士赞成前一种和赞成后一种的都有。理论上,是法定继承优于意定遗嘱继承,但法定继承遇到难解难分的问题时,有可能回复到意定遗嘱继承上来。这是因为:一则,处分私有财产与处分公共财产的方式方法是不同的,处分公共财产弹性的余地不大,处分私有财产的弹性相对较大,两者之间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方向是不同的。二则,继承增益所有权除了财产权,还有亲情权、扶贫权、份内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以及对应的扶养或瞻养义务、扶贫义务、遵守家庭与社会道德等方面的义务。三则,家庭财产共有制是私有制中的家庭共有制,不能与公共所有制中的共有制相提并论,一则不能过多的作硬性规定,二则不能太随意处分财产,三则不能随意地诉诸法律到法院(撕破脸皮丢面子),比较妥当的办法是请家族或者亲戚中的有名望的长者、居民基层组织有名望的负责人予以协调,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上诉到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般分析
所谓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应当是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合法的金融投资、合法的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增益所有权。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如合法的储蓄有本金和利息,合法的金融投资、企业投资也有本产和收益,可以是单项式的、也可以是多项式的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正增益所有权。(2)如果所继承的私有财产是负债的,称之为负债型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法锁所有权。(3)如果所继承的私有财产是资不抵债的,称之为负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法锁的负增益所有权。(4)如继承的是一般财产,既不增益、也不减益,这些都是平益所有权。故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个笼统的说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继承增益所有权”代表了主流所有权。继承法的条文规定和法理解释中,并没有阐明是否存在“继承增益所有权”,那是一种人云亦云的肤浅说法。
物权法理学是更加缜密的民法学,能够发掘出私人合法的继承所产生的深层次的法律关系。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金钱、投资收益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可以作为“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之期权”和“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之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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