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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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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货币来源除了最为复杂化多样化以外,还有来源最简便、最扎实、最具私密性与私通性等基本特征,以及货币最容易占有、转移、储蓄、利用、使用、变现、投资、增益、赠与、转让等特征,在各类私有财产中表现为最活泼、最优秀和最具有代表性。众所周知,私有财产的来源,可以从国有、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所有制中取得,也可以继承、传承、受赠予、意外取得等方式取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福利所得、救济所得、瞻养费所得、扶养费所得、经济补偿所得、析产所得、分家所得、离异所得、分家所得、继承所得、传承所得、受赠予所得、意外所得等是最常见的财产来源,任何一个渠道出现了漏洞或者差错,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就会导致财产来源不合法。财产来源不合法,主要的类型有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盗窃所得、偷窃所得、侵权所得、侵占所得、多占所得、截留所得、哄抢所得、私分所得、非份所得、走私所得、偷税所得、投机所得、贩毒所得、诈骗所得、剥削所得、色情所得和非法投资所得、非法经营所得、非法收益所得、非法储蓄所得、非法受赠所得、非法继承所得、非法传承所得、非法意外所得等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占上风。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律,只专门保护合法的财产及其权利,不保护非法的财产及其权利。

    私有财产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储蓄,这里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为货币保值增值或者财产安全而作出的存款储蓄。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信用社(城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者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以上金融信用机构保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行为。储蓄,分为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以及银行储蓄、信用社储蓄、邮政储蓄等类型。金融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决定了他们的服务质量、行业责任和公信能力,也决定了储蓄所有权人的储蓄风险与储蓄收益。

    货币,于物权分类法中属于动产,且为流动性最活泼的一类动产,一般适用于动产之交付生效的交易规则。不过,储蓄兼有交付生效和记录生效的双重生效机制。储蓄所有权人将所存贮之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取得存折或者银行储蓄卡后便形成合约关系而生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相应的建立。

    储蓄所有权,包含储蓄本金所有权和储蓄利息所有权,两者相加可定义为储蓄增益所有权或者储蓄可增益所有权,以及直接储蓄所有权和间接储蓄所有权。储蓄增益所有权具有财产保值增值、财产安全储存或者财产储备的重要意义,具有普遍性、双盈性、安保性的特征。

    直接储蓄所有权,是本义的储蓄所有权,是指货币所有权人直接将自己的货币直接储蓄在金融机构中直接支配。物权保护方针是所有权中心论。

    间接储蓄所有权,是引申的储蓄所有权,即法定孳息所有权,是指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货币储蓄在金融机构中以便于清偿债务后得以支配。物权保护方针是债权中心论。

    二、信托责任

    货币财产是人类社会应用最广泛、支配最灵活、保用最方便、保值最普遍、交易最频繁、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最密切、最具凝聚力的一类极为特殊的动产,但财产来源多种多样千变万化,需要认真甄别其是否来源合法、支配合法、出资合法、投资合法和储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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