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的各种法律,是专门保护私有财产为出发点的。中国的物权法则不同,虽然模仿了德国物权法,但也破天荒地将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加入其中,体例上不分公与私。如果不从体例上考量,而单单从保护私人财产上考量,“私法”(保护私产的法律规定)还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公法公权不断左右传统的私法私权领域,不受公法公权干涉的权利无一例外地受到公法公权上的限制,以财产所有权最为显著。当代各国基于环境、交通、人口、资源短缺、国防建设、财政收入、社会和公共福利等问题的压力,均通过公法公权上的强制性规定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甚至对一些重要领域、重要财产通过国有化途径,排除个人所有权的势力范围。
应当承认,私法公化、私权公化对于私人财产限制过度,也会公害,例如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就是典型的案例。这是有关部门利用工作之便为某些房地产开发商谋取非法私利而破坏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但有漏洞的拆迁法例是过度私法公化,本来应由民法调整的却以行政法调整,政府联同警察暴力执法则是过度私权公化(实际上是利用公权的名义,打击弱势的私人偏袒了强势私人)。从全国看来,因暴力拆迁引起了许多群体抗议事件、自杀事件,其中就有法的偏差、执法偏差和经济补偿的偏差,这些与本文的“私产限制”论题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在我们研究之列。
3.零物权的限制
如果说以上公有制专属所有权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私权公化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过程控制对于私有财人的限制以及有物权的限制、正物权的限制多少夹杂着一些定性限制的成分,那么,零物权的限制最能体现其定量的限制。
所谓零物权,是物权法中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反向物权或假物权。所谓假物权,就是物权人假设的物权,包括已经恶意获得的非法物权和将来企图获得的非法物权。数学上单独的“零”是无理数,四则运算自算与混算均为零,零的指数与对数为零。物权法上的零,可以当作基础物权的临界点,以此来判定物权的长消、优劣状态,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后续的精确化处理。零物权,作为物权的参考系数,对于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可同时并举发挥作用,其物权效力在于“一票否决权”之斩立决功效。
所谓零物权限制,指人们利用零物权的法理基础,来针对各种纷繁的非法物权进行判别与限制,借以理顺各种物权关系,抵制与禁止、剥夺各种非法物权,保护合法物权。
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是专门针对私人的各种非法物权来进行鉴别和清理,抵制与禁止、剥夺私人的非法物权,并利用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物权。整个物权体系中,对于私人财产零物权限制是比较普遍而相当严格的现象。确切地说,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也有隔离式限制、禁止式限制与剥夺式限制三大类型。总体上,是在静态限制基础上实施的动态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不同性质、不同对象、不同条件的零物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限制结果。重度限制集中于刑法体系,以刑罚制裁为主要特征;中度限制集中于行政法、经济法体系,以罚款制裁为主要特征;轻度限制集中于民商法体系,以民事、物权制裁和赔偿损失为主要特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4条
相关名词:【私人财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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