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或者主动被剥夺私人财产。其中,顺应公共利益的被剥夺,私产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价补偿,顺应国防动员、义务性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的被剥夺,私产权利人可以不要求对价补偿。
暴力型剥夺,一般针对当事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不合法,或者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不合法,国家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一律剥夺其不合法的私有财产。
对于私人财产权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是根据其财产性质的三大范围的三个等级限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限制的类型。譬如,从物权的定量分析上来判定。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分析出财产限制的不同程度,等级限制更加明了。
二、定量限制
私人财产的定量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板块:政策性物权的限制
政策性物权的限制,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于私人财产获得途径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隔离性限制,其次是禁止性限制、剥夺性限制。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限制原则、“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原则和“禁止公权私化”的限制原则。宪法的限制优于其他各种法的限制,刑法、特别法的限制优于民法、普通法的限制。
1.公有制专属所有权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
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一种特别优先型财产体制,它以国家专属专有财产为主体、以集体专有财产为辅助的财产定量体制。
首先,我们将私人财产设定为一般财产所有权,它不具有绝对的完全的排他性功能,即没有专属所有权的特种物权性质,从容不迫地论证私产的等级限制。客观上,专属所有权仅仅限于国家(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专属权和城市土地专有权等)和集体(农村土地专有权),政策性物权中没有规定私人的专属所有权。这就是政策性物权的隔离性限制。
2.私权公化对于私有财人的限制
私权公化,是与公权私化相对立的物权化调整政策,是中世纪以来各国愈来愈突出的社会现象,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国防现代化、福利社会化事业的深入拓进,国家依据其公权强制性规定对于有产、富裕阶层的不动产与动产的征收、征用范围也逐渐向前拓展,逐渐形成并扩大私权公化的政策物权规则。由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家权势优于私人权势的缘故,使得民法、物权法的一些保护私产的条文失利甚至于失效的现象屡见不鲜,故私权公化由政策物权或制度物权的调整已成必然规律。
私权公化,成文法与习惯法都有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国家以公权威力向私人征收各种税费、征收房屋和土地,其次是要求公民尽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等各种社会义务与职责,向国家贡献财物。这就是政策性物权的剥夺性限制。需要说明的是,此种剥夺性限制是温和式剥夺限制,是国家以物权交换或者对价交换实施的剥夺私人财产的行为,与犯罪分子私人财产的被剥夺被限制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剥夺限制。
3.过程控制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来源合法的限制。从私人财产的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和流转合法、消灭合法,从占有限制、使用限制、收益限制到处分限制,从生产限制、流通限制、交换限制到消费限制等等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对于私人财产设立不同程度的限制条件。有的是隔离性限制,有的是禁止性限制,有的是剥夺性限制,主要形式才是禁止性限制。
过程控制对于私有财人的限制,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限制,是手段多样化的限制,贯穿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甚至于公序民俗、乡规民约中也能打到限制的影子。
以上三大类政策性物权的限制,实质上也穿透到了技术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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