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到为止。

    集体的物权请求权是两个板块都已经涉及到了,个人的物权请求权限于第二板块。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盖缘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决定的。这是表面上的不平等而本质上的平等。道理很多,主要是因为集体比较个人的社会责任要重大很多,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衡量,中国法定的优先发展与保护集体经济、优先保护和双重保护集体财产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公法意义上即制度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以及集体财产防火墙四大要素,源于宪法的相关规定。如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的宗旨精神,民法通则以及本物权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个规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将国家财产防火墙的五大要素之四大要素移植到本物权法中来,形成了集体财产防火墙与零物权的四大重点监控对象。

    所谓“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根本大法对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中心思想,是保护私有财产所不能达到的法律高度。如果说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肯定是行不通的。西方国家一度出现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教条,到后来一直行不通,结果都被立法机关取消了。更何况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搞多中心即无中心论的所谓“绝对平等”。

    与其他物权人一样,集体财产在遭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可以依据物权保护的法则向法院提请物权确认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之诉、排害除险之诉、修作更复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甚至还可以据实申请行政责任之诉或者刑事责任之诉。这些物权请求权,是可以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法院是可以依据案由来分类审理的。

    其中,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之诉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集体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和特殊财产、大宗财产应为重点保护之列,主要由制度物权诉讼法规范与调整;集体的一般财产、小额财产和无关紧要财产可列为一般保护之列,主要由一般物权诉讼法规范与调整。

    本条第二款给定了一个诉讼对象,是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一种内部的物权请求权。为了有效地行使集体成员的诉权,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集体成员物权请求的行使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的行使,这里主要指法律程序的注意事项。

    1.民事案由的注意事项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之诉,作为民事案件来申请,而不以行政案件来申请。因为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负责人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况且物权法对应的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纠纷。众所周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既麻烦也不好胜诉,就连法官审判的权限一般仅限于裁决行政部门“拟作建议”,不能直接干预(指挥)行政的具体事务,所作判决书往往令上诉的老百姓相当失望而不知所措。应当尽量避免卷入“行政诉讼”那边去,才是上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可以确定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之诉,对应于案由第140项“所有权纠纷”,第140项第(1)分项是“财产权属纠纷”。第144项案由是“宅基地纠纷”。其它一些案由项目也很多,总数有五十四类300种,可供对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